一名高中畢業生把母校告上法庭,訴稱由於學校的一些錯誤做法,使他痛失2001年秋季高考報名機會。4月3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眼下,又到高考報名時,一些學校爲了自己的名聲,採取勸阻或有意不給報名等手段,刷掉所謂“差生”以提高升學率,致使這些學生的受教育權和人格尊嚴受到極大傷害。因此,該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差生”必須寫保證書
楊易原是北京海淀區中關村中學高三(7)班的一名男生,今年20歲。據其代理人楊易的姑姑介紹,楊易是個愛集體、懂禮貌、動手能力強的好孩子,曾獲得優秀共青團員稱號。1997年他以中考總分538分的成績、在交納5.3萬元“贊助費”後,進入該校高中學習。
2000年7月,高二期末考試尚未結束時,楊易得到通知:由於學習成績不好,必須轉學“分流”到其他學校。楊易的父親聞訊後,四處奔走,但沒有找到接收學校。經楊父再三請求,校方提出3個條件:第一,3門會考的補考須一次通過;第二,高三第一學期末,考試總成績須達到年級文科班前70名之內,否則家長和學生自動放棄參加高考的權利;第三,必須寫出書面保證。
記者在這份楊易父子聯名簽字的300多字的《保證書》上看到,除了上述幾項承諾外,還有一段話:“……我懇求學校再給我最後一次機會……否則,我自願放棄高考資格,並且遞交退學申請,離開科大附中(指中關村中學)。”
對於這份被逼無奈寫下的保證書,中國人民大學教育科學研究所所長秦惠民指出: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楊易有繼續升學的選擇權,學校無權規定對學生參加高考權利的限制,在國家規定之外給學生另行設定義務,如“必須排名70名以內,否則即視爲自動放棄”。學校的這種做法不僅是完全錯誤的,而且是違法的。即使楊易迫不得已與學校簽訂了這樣的協議,這個協議本身也因違法而無效。
學生自動放棄高考資格?
楊易的姑姑說,經過補習,楊易補考一次通過,這才得以繼續在該校就讀。但是,他在高三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期間,由於高燒未能參加數學考試,因此未達到年級文科排位70名之內。於是在2001年寒假後,學校通知楊易的父親,按“保證書”的承諾,楊易不能參加2001年的高考。
“當初的保證是迫於學校的壓力,實在是被逼無奈。但我仍鼓勵孩子振作起來,並根據他的情況爲高考做準備。”楊易的父親說。但楊易最終沒能領到高考入場券,到底是楊易自動放棄的,還是學校有意隱瞞報考程序?雙方對此各執一詞。
考慮到楊易的英語成績不錯,他決定報考北京廣播學院英語主持專業。2001年2月18日是楊易去北廣考試的日子,也恰巧是高考報名必不可少的電腦照相的日子。這一天楊易一大早來到學校說明原因並請假,在得到班主任的同意後去了“北廣”參加考試。而中關村中學在答辯詞中卻說,“要求學生一律不得請假……18日楊易不向班主任做任何解釋就沒來校參加電腦照相。”到底誰在說謊?2月18日之前、之後是有補照機會的,但楊易沒有接到過補照通知。電腦照相、報名信息卡、高考報名表——錯過了這一切,就意味着楊易被關在了2001年高考的大門之外。
楊易的家長爲他爭取一切補報的機會,爲此去了海淀區高招辦、海淀區東昇街道辦事處,但都無濟於事。2001年6月1日,高考報名的希望徹底破滅後,一家人感到悲憤到了極點。楊易更是受到了極大的刺激,當天晚上,他用繩子勒住了自己的脖子,幸而發現及時,未釀成大禍。楊易說,校方一直強調我是“自動放棄高考的”,那麼我放棄的動機是什麼?我的家長花了5萬多元,把我送進這所學校不就是爲了考大學嗎?衆所周知,我參加的北廣提前招生考試,其實就是高考中的一部分,我已參加考試又何來“自動放棄”?退一步講,就是考不上,也是一次實戰鍛鍊的機會。高考對我來講只有好處沒有壞處,我爲什麼要“自動放棄”呢?
中關村中學遭通報批評
楊易痛失高考報名機會一事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2001年7月9日,北京市海淀區教工委、區教委對這一事件下達了處理意見:1.中關村中學讓楊易同學寫保證並讓他承諾成績不好則不參加高考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是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辦學思想不夠端正的一種反映,是錯誤的。2.楊易同學儘管也曾有過放棄今年高考的想法,但在他未能參加高考報名的問題上,學校工作不細,也有一定的責任。3.由於多種原因,楊易同學今年沒能如期參加高考,令人遺憾。中關村中學應努力安排好楊易同學在校的繼續學習,爭取在明年的高考中取得好成績。4.針對中關村中學辦學思想中存在的問題和工作中的一些錯誤做法,教委決定給學校和校長通報批評,並要求全區各校以此爲鑑,進一步端正辦學思想,全力推進素質教育,爲國家培養各類優秀人才。
楊易父親說,處理意見公佈後,中關村中學一直沒有與他們聯繫,對楊易的妥善安排更無從談起。無奈之下,楊易和家人決定運用法律武器爲自己討回合法權利和人格尊嚴,同時也爲了其他學生的同一權利不再受非法侵害。2001年11月30日,楊易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請求法院判決中關村中學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返還擇校費5.3萬元、復讀費用1.5萬元。
對於楊易的要求,中關村中學辯稱:首先,5.3萬元不是擇校費,而是“教育協作費”;楊易已取得北京市普通高中畢業證書,至此,學校已完成對楊易高中階段的教育責任;楊易對整個高考報名程序是知曉的,是他自己沒有按學校要求參加報名;2001年2月至6月學校開了4次家長會,讓家長知曉;學習成績低於楊易及寫過類似“保證”的同學,均在本校報名參加了高考。
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公民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教育法》等法律中規定的一項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無論以何種理由妨礙公民行使其受教育權,都難逃侵犯他人基本權利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黃鬆有在2001年8月中旬接受媒體採訪時談到了“楊易事件”。他說:“這實際上也是侵犯了憲法中規定公民所應當享有的正當權利,然而在具體的法律法規中,同樣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種形勢下,我們再也不能對此採取迴避態度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批覆雖然沒有明確指出憲法可以作爲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據,但其背後的旨意是極爲明顯的。
楊易目前正在一所學校復讀,準備參加今年的高考。“楊易事件”將如何了斷,人們將拭目以待。 (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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