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教育部開始實行高考報名人員“不限年齡、不論婚否”政策,而中關村中學2001屆畢業生楊易卻因爲“學習成績不好”被母校要求“分流轉學”及“自願放棄高考”,一心想上大學、準備高考一搏的楊易及其家長爲此和校方進行了多次交涉,但最終還是未能如期跨入2001年全國高校秋季招生考試的考場。
一年後的今天,這位名叫楊易的小夥子正在京郊一所民辦學校爲今夏的高考準備第二次衝刺,同時他狀告母校侵害其受教育權及人格尊嚴的官司也在開庭審理。在法庭上,雙方爲責任認定各執一詞,爭論不休。在此事件中,有一點難以迴避:中學對升學率的過度追求在老師和學生身上加上了莫大的壓力。
學校強迫簽訂“保證書”
“一個學生奮鬥12年,爲的是什麼?就是參加高考、上大學,可學校那麼無情地剝奪了我高考的權利。”現年20歲的楊易原是中關村中學高三(7)班學生,他說,1997年他以中考總分538分的成績並在交納5.3萬元“贊助費”後,進入該校高中學習。2000年6月高二期末考試期間,楊易得到班主任通知,因爲3門會考不及格,學校認爲他不能繼續留校學習,必須分流轉學。由於沒有會考成績,沒有學校願意接收他。無奈之下,楊易的父親找到校領導請求給予繼續學習的機會。於副校長提出讓楊易留校的3個“必須條件”:3門會考補考一次通過;保證期末考試總分在年級文科70名以內,否則自願放棄參加高考;出具書面保證。爲能繼續求學,楊易只好寫下了“懇求學校給我最後一次機會,我一定會以別人三倍的時間與精力努力學習、提高成績”的保證書,交給學校保留。
經過一個暑假的複習,楊易3門會考課程補考一次通過,得以暫時留校。但高三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期間,他由於發高燒未能參加數學考試,因此總分沒有排進年級文科前70名。當年寒假後,學校通知楊易,按“保證書”的協議,楊易不能參加2001年的高考。
“我不能認可學校的決定。參加高考是孩子的權利,寫保證實在是迫於無奈。我是60年代的老知青,30多年前,我沒能上成大學,可那是時代原因,我無力改變,我不想讓孩子沿襲我的遺憾。”楊父依舊鼓勵楊易,希望他振作精神、繼續努力,並根據他的情況爲高考做準備。
糊里糊塗錯過高考
2001年新學年開始後,楊易一直在學校複習,準備參加高考。考慮到自己英語成績不錯,楊易決定報考北京廣播學院英語主持專業。當年2月18日,北京市開始高考報名電腦照相,這天同時也是北廣進行專業考試的日子。楊易一大早來到學校說明原因並請假,在班主任同意後去參加了考試,於是他錯過了電腦照相,學校再沒有通知他補照,此後班上收高考報名費和通知開家長會,也沒他的份。已參加了北廣的專業提前考試的楊易並不知道,自己已被拒於高考大門之外。
“有幾個學生能清楚地知道高考的報名程序和具體規定?還不都是聽學校和老師的嗎?有補照的機會,學校當然有責任通知。”楊父氣憤地說。到了5月底,所有應屆畢業生準備填報高考志願時,楊易得到班主任的明確通知:你今年不能參加高考。對楊易來說,這無異於晴天霹靂。全家人焦急萬分,東奔西走,去海淀區高招辦、東昇街道辦事處爭取補報機會,但都爲時已晚。6月1日,希望徹底破滅、精神受到極大刺激的楊易用繩子勒住了脖子企圖自殺,後又割腕,幸好都被及時發現才未釀成大禍。
區教委認定學校責任
“我對母校的做法非常失望,我們學習成績不好,但不能被一概看成差等生,更不應該被這麼無情地摒棄。”楊易訴請法院判令中關村中學爲這種侵犯他人受教育權及人格尊嚴的行爲正式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返還5.3萬元入學“贊助費”,並承擔自己14960元的復讀費等。
對於楊易的指控,出庭應訴的中關村中學副校長申本剛發表了答辯意見。申副校長認爲,首先,楊易1997年交給學校的5.3萬元不是擇校費,而是經雙方協商達成的“教育協作費”。楊易於2001年通過了北京市高中畢業會考,並取得北京市普高畢業證,學校已完成對他高中階段的教育責任。
其二,楊易被學校剝奪高考權利的說法不能成立。學校的高考報名工作通過主管校長抓年級、年級抓班主任、班主任傳達學生的“三級管理”及召開家長會,保證每位學生和家長都知情,楊易知曉整個高考報名程序,是他自己沒有按學校要求參加報名。與楊易的說法不同,校方稱,照相之前,班主任多次通知所有同學,18日早到校參加電腦照相,所有人一律不得請假。但18日楊易未向班主任作任何解釋缺席,此後也未提出過補照要求。而且楊易的家長在當年2月14日至5月31日間,也未採取任何方式找學校和班主任瞭解楊易的情況。
申校長說,參加高考是每個學生的權利,學校尊重他們的選擇,也一直鼓勵成績滯後的學生參加考試。比如有兩位成績比楊易低的同班同學及寫過類似“保證”的同學均在該校報名參加了當年的高考。所以楊易現在的情況都是自己造成的,學校沒有責任。
楊易事件引起了教育部門的重視。去年7月,海淀區教工委、教委在處理意見中指出:中關村中學讓楊易寫保證並承諾成績不好則不參加高考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是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辦學思想不夠端正的一種反映,是錯誤的;學校在其未能參加當年高考報名的問題上負有一定責任;中關村中學應安排好楊易在校的繼續學習,爭取在明年取得好成績。
教委、教工委認爲,無論當時楊易是否請假,學校對其沒有參加照相和報名有責任。
楊易是升學率的犧牲品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原中關村中學老師在談及此事時坦率地說,在高考前“刷”掉成績靠後的同學是一些學校爲提高升學率而採取的普遍做法,若能把一些沒有太大把握考上的同學分流到別的學校或勸阻其放棄考試,可以明顯提升本校的升學率。
這位老師說,據她所知,中關村中學每年招收的高一新生每班有45名左右,但到高考前,往往就只剩下三十七八名,減少的部分包括借讀生等不在該校報名的學生,此外就是和楊易遭遇相同的所謂“差生”,儘管她無法提供具體數字,但能肯定,此現象決非個例。
對於楊易,該老師評價他“人品不錯、懂事、積極努力”,儘管在學習能力方面,接受性和靈活性不是太強,但只要本人努力上進,就是好學生,而且隨着目前高校擴招、高考難度降低,楊易考上的希望還是很大的。作爲老師,她一方面爲有些學生感到惋惜,另一方面有時自己也不得不參與到勸說學生分流的行列。她說:“我想大多數老師在這件事上都是被動的,學校常常會把升學指標落實到個人,我們承受着多方壓力,久而久之也就麻木了。”
專家:此事意義非同小可
民法學博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楊振山指出,高中畢業生參加高考的權利,受我國憲法、教育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保護,任何人都無權剝奪。楊教授認爲,楊易是中關村中學應屆高中畢業生,未能參加高考,學校是不可能沒有責任的,學校的行爲應當構成侵權。學校侵犯楊易的:第一,高考機會權;第二,自主選擇權;第三,正當競爭權;第四,對自己前途和命運的主宰權;第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
楊教授強調,中關村中學的上述侵權行爲雖然表現在具體的個人身上,但卻是對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公然違反,違背了教育的目的和宗旨。究其原因,主要是學校的私利吞噬公共利益,以犧牲學生利益爲表現形式。作爲受害者的楊易有權起訴學校;法院有權依照公共利益原則,依法受理起訴並作出裁判。(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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