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教材提出修改意見被採納卻未獲得報酬,一教師爲此狀告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門。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修改教材意見被採納不能成爲著作權人爲由,一審判決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2000年4月18日,寶山某職業技術學校的高老師給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寫信,對八年級思想政治材料中與國家現行法律矛盾的四處內容提出補正意見。同年5月26日,市教委覆信高老師,稱已將建議轉教材編寫組,並對其表示感謝。
去年7月,八年級思想政治教材第四次印刷出版。高老師經覈對後認爲新教材有三處內容是根據自己意見修改,遂要求市教委支付報酬,但遭到拒絕。
今年2月20日,高老師向靜安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出版社支付服務費人民幣5·8萬餘元。
審理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建議被採納是否應支付報酬。高老師認爲建議被採納,避免了錯誤教材對學生的不良影響,構成了無因管理,同時自己主動參與教材修改,可視爲教材編寫者的合作者,對教材享有著作權。被告一方則認爲高老師所提建議不具有獨創性,原創性,不能成爲著作權人。
法院認爲,原告作爲一名教師,主動對教材的不足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見,是關心學生,關心教材建設的表現,值得推廣。至於所提意見被採納是否應獲得相應的報酬,應視雙方有無約定或法律規定。
同時法院認爲,構成無因管理客觀上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爲,主觀上要有爲他人謀利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因此本案原告提出自己的行爲構成無因管理缺乏法律依據。高老師未參加教材的編寫,只是對個別不當之處提出修改意見,沒有參加創作,因此不能成爲著作權人。(李鴻光 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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