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約定的試用期是兩個月,結果兩個月過去了,單位又約定再試用兩個月,試用期何時纔是個盡頭”,今天,黃小姐向記者表明了她的苦惱。
黃小姐告訴記者,她向一老闆應聘推銷工作,原來說好試用期只是2個月,結果試用兩個月之後,老闆又以還要對她進行考驗爲由,要再試用兩個月。黃小姐對此很沒有信心,“試用期何時纔是個盡頭?”她滿腹苦惱。
對此,海南京園律師事務所黃兵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用較大篇幅對試用期做了細化規定。 《勞動合同法》單獨規定試用期的有四個條文,涉及試用期的有兩個條文。法律是社會生活的鏡像,從立法結構上也可以反映試用期產生問題的廣泛性和嚴重性。
律師解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黃兵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細化了試用期的期限限制。 《勞動法》僅僅規定了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的上限,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對試用期做了一些細化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原勞動部的規定加以吸收和調整,並作出了新的規定,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黃兵說,根據該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最低工資有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加強限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並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據介紹,該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法律規定的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紀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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