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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及高考『陽光工程』的有關規定,加強招生管理工作,規范招生行為,讓社會和考生充分了解我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和錄取方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青海民族學院學校代碼:10748
第二章辦學地點
第三條東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西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72號
預科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曹三路158號
職教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路曹二路53號
第三章辦學性質
第四條青海民族學院為青海省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四章主管部門
第五條青海民族學院的主管部門為青海省教育廳。
第五章學校概況
第六條學校成立於1949年,是青海省建立最早的高校和全國建校最早的民族院校,也是全國首批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之一。2003年,學校順利通過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
第七條學校現設有15個學院、4個直屬教學系部,8個省級科研機構、15個校級科研機構,學科專業設置涵蓋文學、理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歷史學、醫學、工學等學科門類。藏學專業與中央民族大學聯合培養博士生。擁有全省唯一的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24個二級碩士學位授權點,3個專業碩士學位點,50個本科專業和34個專科及高職專業,面向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是一所多層次、多學科辦學的培養各級各類專業技術人纔、管理人纔和研究人纔的綜合型高等院校。第六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學校紀委、監察處對招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學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七章錄取規則
第九條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十條學校錄取按志願優先的原則,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本科為120%,高職(高專)為100%;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將調檔考生按總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安排專業,已錄取的考生,進校後可按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調整專業。
第十一條我校承認考生所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規定的各項照顧政策。
第十二條民族比例不限(民族預科班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三條民族語言類專業只招收用民族語言類(藏語、蒙語)答卷的考生。
第十四條藝術類、體育類和師范類專業提前錄取,其餘各專業第二批錄取。
第十五條對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參加外語口試,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門的具體規定為准,學校在錄取時參照各地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藝術類專業錄取實行『1+1』原則,即按專業成績和高考成績各佔50%來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實行『文化考試和體育專項考試相結合』的辦法,文化考試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統一命題並組織考試,試卷由招生院校組織評閱,體育專項考試由招生院校負責組織,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統一的考試辦法和評分標准。招生院校根據專業考試和文化考試,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八章新生入學及復查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其進行全面復查,包括入學資格審查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章其 他
第十九條收費標准嚴格按國家核定的標准執行,各專業收費具體標准見附表。
第二十條體檢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二十一條學校設有民族類、師范類專業獎學金和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 『豐田助學金』、『稻盛京瓷西部開發獎學金』等多種獎(助)學金,獲獎學生每人每年可得500—8000元不等的獎助金。學校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協調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學校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勤工助學。
第十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錄取結果公布渠道:
登錄我校的招生信息網查詢,被錄取考生由學校郵寄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諮詢方式:
通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聯系單位:青海民族學院招生辦公室
招辦電話:0971-8808501 8804609 8801283
聯系人:韓有忠朵俊發
E—mail: qhmyzb890@sohu.com
網 址:www.qhmu.edu.cn
傳真:0971-8801757 8801283
郵編:810007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學院學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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