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的概念、特征、要素、分類
(一)訴的概念
訴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實體權益的請求。這種請求的目的是要求法院通過審判來保護當事人受到侵犯或發生爭議的實體權利。
訴分為程序意義上的訴與實體意義上的訴。程序意義上的訴是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也即開始訴訟程序的請求;實體意義上的訴即當事人要求法院通過審判來實現其向對方提出的實體方面的請求。
(二)訴的特征
1、訴的主體只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任何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民事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都有權請求法院給予司法上的保護。
2、訴的內容是可以依法請求保護的當事人之民事權益。人類進入現代文明社會,私力救濟被禁止,當事人認為其民事權益受到非法侵害,向相對人提出請求得不到滿足時,便只能求助於公力救濟。而司法救濟是公力救濟中最終極的、最權威的救濟方式,訴恰恰是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
3、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於審判權的消極性和被動性,當事人提起訴訟,纔能引起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活動。
4、提起訴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發生了民事糾紛。只有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了民事糾紛時,纔能向法院提起請求。
(三)訴的要素
訴的要素是指構成一個訴所不可缺少之因素。它包括訴的主體、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
1、訴的主體
訴的主體,即訴的當事人,也就是為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參加訴訟的原告及其相對人。當事人制度將在第五章"當事人"中具體講述。
2、訴訟標的
(1)概念
訴訟標的是指存在於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並要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予以解決的民事法律關系。司法考試偏愛考查某一案件中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2)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物的區別
①概念不同:訴訟標的是指存在於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並要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予以解決的民事法律關系; 訴訟標的物則是指作為訴訟標的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總是表現為一定的金錢、物或行為。
②范圍不同:在民事訴訟中,任何一種訴均具有訴訟標的;但並不是每一個訴都具有訴訟標的物,如確認之訴、變更之訴有訴訟標的,但不具有訴訟標的物。
(3)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區別
①概念不同: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從爭議的總體上來講的;訴訟請求則是一方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
②是否可變更不同:訴訟標的不能變更,若訴訟標的被變更則原來之訴被新訴所替代;訴訟請求可以變更,而且訴訟請求還可以放棄,也可以增加或減少訴訟請求的數額。
3、訴訟理由
訴訟理由,又稱為事實理由,是指使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得以成立的根據,包括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兩方面的內容。
例如:萬某(女)訴李某(男)離婚一案中,聲稱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理由為:(1)婚後經常發生爭吵,並遭受李某的毆打,身上多次受傷;(2)李某還有賭博的惡習,多次勸說無效,反而會招致拳打腳踢;……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法院判解除與李某的婚姻關系。本案中,(1)、(2)為事實根據,《婚姻法》32條的規定為法律根據。
(四)訴的分類
根據訴的具體內容,可以將訴分為三種,即確認之訴、變更之訴與給付之訴。對此,應當根據對各種訴的特點的理解,在實務中准確區分不同的訴。
1、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即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
確認之訴是圍繞法律關系進行的,並具有下列特點:(1)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現實意義;(2)雙方當事人就該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發生爭議;(3)請求法院確認法律關系是否存在。
2、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即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變現存的某種法律關系的請求。
例如:甲某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與其丈夫乙某離婚,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為其解除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系等。
變更之訴也是圍繞法律關系進行的,其特點:(1)當事人之間對現實存在的某種法律關系無爭議,如父母子女關系、夫妻關系;(2)雙方當事人就法律關系是否應當變更發生爭議;(3)變更判決生效之前,原法律關系不變;變更判決生效後,原法律關系即消滅。
3、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即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責令義務人履行一定的實體義務,以實現自己合法權益的請求。
例如:基於購銷合同而提出的要求賣方及時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的請求;基於侵權行為而提出的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因侵權行為而給受害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請求等。
在給付之訴中,根據給付的內容,通常可以將給付之訴分為物的給付之訴與行為的給付之訴;在物的給付之訴中,又可以根據物的不同而分為特定物給付之訴與種類物給付之訴。此外,還可以根據給付的時間,分為現在給付之訴與將來給付之訴。不論哪一種給付之訴,都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第二、雙方當事人就該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第三、要求義務人履行實體義務,以實現權利人的實體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