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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作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內容,都具有知識體系性強、條理清晰的特點,因此,大家掌握其整個學科知識體系,尤其是整個知識體系建構的理論基礎,是融會貫通、理解並掌握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基本知識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是拿到司法考試民訴試題分數的關鍵。
因此,在我們復習民事訴訟法時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基本點
第一,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體現當事人的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結合。?
當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時,是否提起訴訟,由當事人處分。如果決定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必然涉及到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中的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制度、當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問題;當然,當事人起訴後,法院對起訴予以審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處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適用。?
第二,訴訟請求的確定與審理體現當事人的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結合。?
為充分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除了有權在訴訟的開始階段決定如何提出訴訟請求以外,在訴訟的進行過程中,原告還有權決定是否變更與放棄訴訟請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決定是否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參加本訴,而被告則有權決定是否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訴。同樣,法院對當事人針對訴訟請求所為的訴訟行為也應當予以審查。在這一過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反訴以及法院對反訴和第三人參加之訴的處理問題,如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具體適用。 ?
第三,一審的結案方式體現當事人的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結合。?
在一審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涉及到調解與判決兩種不同的結案方式,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進行調解,在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以調解方式結案。如果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則法院應及時裁判。如調解,則必然涉及到調解所遵循的自願、合法原則以及調解書或者調解協議的生效時間及其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如果裁判,則必然涉及審理前准備階段的交換證據、合議庭的評議以及撤訴、缺席判決、延期審理、訴訟中止、訴訟終結等特殊情形的適用。當然,如果需要適用簡易程序,則必然涉及到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法院以及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定情形。?
第四,對於允許上訴的裁判,二審程序的進行也體現了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結合。?
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經過一審作出裁判後,對於允許上訴的判決和裁定,是否提起上訴由當事人決定。當然該上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需經人民法院審查。在二審程序進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也是由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決定的,當然遇到《審改規定》第35條中的法定特殊情況除外。此外,在二審程序中,還涉及到審理方式(尤其是『逕行裁判』方式)、對上訴案件的調解以及裁判等重要內容。?
第五,對於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申請再審也體現了當事人的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結合。?
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經過審理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後,對於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調解書,是否申請再審由當事人決定,當事人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對其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應當進行審查,以便決定是否再審。此時,必然涉及到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間、法定管轄、法定情形以及申請再審的案件范圍等重要內容。此外,還有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的再審以及檢察院抗訴引起的再審,當然,考生還需要掌握民事訴訟法對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的規定。?
第六,申請執行已生效法律文書也體現了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結合。?法律文書生效後,也只是意味著在當事人之間確認了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當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權利人決定。當權利人提出執行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執行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予以審查。此時,必然涉及到申請執行的主體、法定期間、法定管轄等問題。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執行擔保,同時雙方當事人也有權決定是否執行和解。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能執行和解,則涉及到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強制措施的問題。此外,執行程序中還包括執行異議、執行承擔、執行中止、執行終結等特殊情形的適用。?
綜上所述,考生可以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相結合這一基礎理論,將民事訴訟法的主乾內容組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當然,在這一知識體系中,還包括一些對上述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予以保障的程序制度,如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合議制度、財產保全制度以及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等。此外,還包括一些特殊的審判程序,如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此外,在理解民事訴訟法的學科體系時,除了上面所分析的當事人私權處分與法院審判權相結合的運用之外,大家還需注意對法院裁判權行使的被動性的理解,如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當事人的起訴,則沒有法院對爭議案件審判權的行使;法院行使裁判權的范圍應當以當事人私權處分的范圍為限制,即法院不得超出當事人基於私權處分而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范圍行使裁判權,否則勢必使法院這個裁判者喪失其應有的中立性,從而損害司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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