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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系是比較法學的核心概念,具體指根據法的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對法所做的分類,凡屬於同一傳統的法律就構成一個法系。
2.當代世界主要法系是三個: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社會主義法系(以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為代表)。
3.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羅馬法、特別是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又稱大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屬於這一法系的除了歐洲大陸國家外,還有曾經是法國、德國、葡萄牙、菏蘭等國殖民地的國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響的國家。如非洲的埃塞俄比亞、南非、津巴布韋等;亞洲的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國的蘇格蘭等。
4.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和傳統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被稱為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除了英國(蘇格蘭)以外,主要是曾為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地區等。
5.民法法系與普通法系的宏觀區別:
(1)在法律思維方式的特點方面,民法法系屬於演繹型思維,而普通法系屬於歸納型思維,注重類比推理。
(2)在法的淵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淵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
(3)在法律的分類方面,民法法系國家一般都將公法與私法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而普通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為法的基本分類。
(4)在訴訟程序方面,民法法系與教會法程序接近,屬於糾問制訴訟,普通法系則采用對抗制程序。
(5)在法典編篡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發展階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別是近代以來,進行了大規模的法典編篡活動。普通法系在都鐸王朝時期曾進行過較大規模的立法活動,近代以來制定法的數量也在增加,但從總體上看,不傾向進行系統的法典編篡。
(6)另外,兩大法系在法院體系、法律概念、法律適用技術及法律觀念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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