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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方式
1.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亦即對憲法全文進行修改,以新憲法取代舊憲法。如1946年日本憲法、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和新中國前三部憲法的修改等,都屬於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主要是從形式上而言的,它一般是在原有憲法基礎上的全面更新,因而在內容上不排除保留原來的一些條款,甚至大部分條款,在結構上一般也維持原有結構不變。然而,由於全面修改的方式一般是在特殊情況下,或者是在國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問題發生變化的條件下纔予采用,因此,這種修改憲法的方式在正常狀態中運用得很少,一般是在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發生非正常性的嚴重衝突的情況下運用,如立憲或修憲的指導思想錯誤、憲法的基本制度與社會現實發生尖銳矛盾等等。
2.部分修改
部分修改亦即對憲法原有的部分條款加以改變,或者新增若乾條款,而不牽動其他條款和整個憲法的修改方式。我國現行憲法頒布以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對憲法的修改即屬於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便於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能夠及時反映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變化,而且又能保持憲法的相對穩定性。所以,在通常情況下,部分修改優於全面修改。決定憲法是全面修改還是部分修改的關鍵在於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的衝突程度。
部分修改憲法的起因則是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發生的正常衝突。部分修改的具體方法包括修改條文、增補條文和刪除條文等等。
3.無形修改
無形修改亦即在形式上沒有對憲法條文內容進行修改,但在實際上卻變更了其涵義的修改方式。具體說來就是,既不由正式修憲機關主持、通過,也不依照法定程序,而是采用其他方法變更憲法的內容,但作用與正式憲法修改相似的活動。如在我國,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以前,1982年憲法關於『計劃經濟』的規定等等。然而,從樹立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角度來看,這種憲法的無形修改應予避免。
(二)憲法修改的程序
從各國憲法規定和憲政實踐看,憲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審定、起草、議決和公布五個階段。
1.提案
提案是修改憲法的開始程序,是指憲法修正案的提出,或者說是提議應該修改憲法。任何國家修改憲法,首先必須經過這一程序,而且必須由有權機關提出。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
2.審定
審定是指在憲法修正案提出以後,由法定有權機關,對憲法『應否修改』作原則上審查與決定的程序。這一程序在有些國家並不存在。設立這一程序的目的不在於決定憲法如何修改,而在於決定憲法應否修改。
3.起草
起草是指在決定憲法應該修改以後,由法定有權機關對決定修改的部分進行具體的草案擬定。設立這一程序的目的不是決定憲法應否修改,而是決定憲法條文應該如何修改。
4.議決
議決是修改憲法的必經程序。現代世界各國的憲法修正案,通常由國會、議會、人民代表大會等民意機關議決通過,而且必須遵循較為嚴格的程序。我國憲法修正案的議決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5.公布
公布是修改憲法的最後程序,也是必經程序。憲法修正案只有公布之後,纔有法律效力。一般說來,公布憲法修正案的機關主要有國家元首、議決機關和行政機關等情況。我國憲法修正案的公布由全國人大主席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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