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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中的五刑。唐律承用隋《開皇律》中所確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作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體規格與《開皇律》稍有不同。
2.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1)區分公、私罪的原則。唐律規定公罪從輕,私罪從重。所謂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在執行公務中,由於公務上的關系造成某些失誤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所謂私罪包括兩種: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強奸等。另一種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職權,徇私枉法。適用官當時,也要區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當一年徒刑。
唐律之所以要區分公罪與私罪,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各級官吏執行公務、行使職權的積極性,以便提高國家的統治效能;同時,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濟私,以權謀私,保證法制的統一。
(2)自首原則。一是嚴格區分自首與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舉發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發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後,再投案者,唐代稱做自新。唐代對自新采取減輕刑事處罰的原則。二是規定謀反等重罪或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危害後果的犯罪不可自首。三是規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贓物必須按法律規定如數償還。四是自首不徹底的叫『自首不實』,對犯罪情節交待不徹底的叫『自首不盡』。至於如實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此外,唐律規定,輕罪已發,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審問它罪而能自首餘罪的,免其餘罪。
(3)類推原則。《唐律•名例律》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即對律文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輕案。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重案。
(4)化外人原則。《唐律•名例律》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即同國籍外國僑民在中國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屬本國法律處理,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中國犯罪者,按唐律處罰,實行屬地主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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