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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今天召開的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獲悉,我省將修訂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若乾規定。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增加了多款具體規定,以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原來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於1994年在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獲得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成分和社會組織的多元化,以及社會生活方式的多樣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對《辦法》進行修改和完善。
義務教育法的實施,為適齡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仍有部分家庭經濟困難、殘疾的適齡未成年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及一些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能接受或完成義務教育。為此,修訂草案對各級人民政府保障這部分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作出了相應規定。此外,針對有學校教師侵犯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的一些行為,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拒絕接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未成年人入學,不得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或者開除未成年學生。
針對近年來因溺水、食品中毒、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等造成未成年人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的情況,修訂草案在家庭、學校、社會保護方面也都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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