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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資這點事兒,可是說了好幾年。最近,媒體披露,本市擬投入2.8億元用來解決教師和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差距。自今年年初就聽見教師漲工資的『樓梯』響,現在總算到了『人下來』的時候,當然是好事。此事涉及廣大教師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親聞親感,親歷親為,作為此事前前後後的關注者,我覺得還有些話說。對事不對人;與讀者一起,從科學發展觀角度討論一下,看看有沒有什麼可以引為借鑒和值得我們思考的。
連續三年在政協提提案2004年7月1日起,公務員工資『規范』,引起教師工資『調整』的問題。2004年6月,北京市政協與市教委的一些成員開了一個座談會。會上偶然談到,北京市公務員『工資規范』,於2004年7月1日就要實施了。說實在的,此前教師與公務員之間工資並無太大距離,人們並沒有關注過這個問題。這次一曬公務員漲錢的單子——一下子比教師躥出一大截子去(有的將近1倍),參加會議的幾位教師自然就提出,『公務員漲了錢,教師怎麼辦?』沒有人答復,但是大家覺得『下一步』就會輪到教師的工資『調整』了。在座的教師固然這樣想,其他人似乎也沒有異議。與會的教委的公務員許多都是中小學教師出身,而且教委應該代表教師的利益——似乎這個問題只是個時間問題。
事情到了2005年初。教師工資半年沒有動靜,而且沒有要有動靜的意思。我就寫了一個提案,『關於盡快落實「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建議』。我的依據是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第6章第25條『教師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依照常規,到了5月份,有關部門會來辦理委員提案。但是有關部門的『回復』中全然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相關條文,卻扯出這樣那樣的『小』法來解釋,這顯然是談不到一起的。在陳述了我的意見之後,對於提案的回復,我鄭重地簽上了『不滿意』。
光陰荏苒,到了2006年,又到了兩會期間。沒人理教師工資這茬兒——這個問題沒有絲毫進展。於是我舊話重提,重申我的意見,重提去年『教師工資』的提案。幾乎是同樣的命運,我再次在回復中寫上『不滿意』——這大概是一個委員表達自己意見的最高形式了。
然而事情在悄悄起變化。2006年9月8日在『北京市慶祝教師節暨優秀教師表彰大會』上,北京市委書記劉淇表示,優先發展教育必須落實教師的工資待遇,要使教師的工資水平隨國民經濟發展而穩步提高,北京教師平均工資不得低於公務員水平。同年10月25日,北京市教委主任劉利民在向北京市人大代表進行工作匯報中表示,北京市將規范中小學教師工資,規范後工資將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水平。同時指出,提高教師工資也是為了解決教師流動問題。
2007年,我在再次提交的提案上簽的依舊是『不滿意』,然而,事情卻有了些微的轉機。2007年兩會,我再次寫了『關於盡快落實「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建議』的提案。這次,我的依據除了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第6章第25條外,還增加了2006年9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重申的這一條文『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第4章第31條)。我的理解是兩部大法的這一條文把教師工資與公務員的工資『捆綁』在一起,此調彼亦調,此漲彼亦漲;不能在公務員工資『規范』時不理教師的茬兒。我同時還提出了與此相關的另一條提案『關於終止北京市公立中小學校「結構工資」,在落實「教師待遇不低於公務員」時,重新確定教師工資等級;在均衡義務教育資源時,均衡教師待遇的建議』。
三大認識誤區導致爭論雖然我相同的提案在2005、2006、2007連續提了3年,其間不乏周折。由於沒有得到明確的肯定的答復,對於提案的回復,我都鄭重地簽上了『不滿意』。但是我也了解到,有關部門做了一些測算、調研及試點。值得一書的是2007年兩會前,有關部門召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開的一次座談會。從與會成員看,大多是在兩會上對於教師工資提出意見的代表和委員(我認為這是我們政治生活的一大進步,容許表達而不是壓制不同聲音)。反映的關於教師工資調整上的幾個問題,我梳理了一下,大致有以下三則。
一是不知或者有意回避《教師法》及《義務教育法》的有關條文。會上,有關部門負責人說,『你們依據的《義務教育法》是什麼時候實施的呢?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通過,2006年9月1日實施吧?』這話的意思是說,2004年7月1日實施北京市公務員工資規范時,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尚未公布和實施。我當即拿出了我所編輯的《教育日志2007》送給這位負責人,翻開其中的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說,『這可是1993年通過、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呀!』我的意思是,『教師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寫在法裡已經過去整整十年(1994-2004),你們出臺北京市公務員工資『規范』時,卻無視《教師法》的相關條文!這充分說明不是依法制定法——依照大法制定小法,是對於法的無知還是有意回避?如果制定公務員工資規范時,懂得還有一個《教師法》的話,可能就不會繞了四年(從2004到2008)的圈子再繞回來了!記得2007年我曾經與山東某市一官員談到教師工資的事(那時他們那裡公務員工資尚未『規范』),他說,『如果我們做,先把教師工資提前幾個月調整了,再動公務員的工資,不就天下太平啦?』我說,可惜的是北京市有關負責人不如你懂法。
二是對於教師現行工資與收入存在很多誤解。中小學教師現行工資分為兩個部分:『國撥工資』和『結構工資』,前者是國家發的,按照教師的級別(初級、中級、高級)是有固定標准且在不同學校是一樣的,後者則是學校創收(自籌資金)在不同學校標准不一的——中小學校校際之間的差距就是由此產生的,這一部分是不穩定的,嚴格說也是不合法的。我在2007年同時提的提案『關於終止北京市公立中小學校「結構工資」,在落實「教師待遇不低於公務員」時,重新確定教師工資等級;在均衡義務教育資源時,均衡教師待遇的建議』,就是針對這個問題提的。北京市在上個世紀80年代後期推出的『結構工資』,在一定時期內,對改善教師待遇起了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是很明顯的。一是分散了校長辦學的精力,『校長姓「錢」還是姓「教」』成了一個問題。二是漸漸異化,失去控制,不合理地拉大了學校和學校之間教師收入的差距,特別在義務教育階段,產生了相當大的副作用。嚴格說來,公立學校的『創收』,都是國有而非一所學校可以視為己有的。公立學校的教師在同等情況下收入的差異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也必將阻礙為了實現教育均衡而施行的教師流動。買斷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教師的『結構工資』,據2007年測算需要30個億。但是,如果衝抵了當時學校一些『合理』的收入(比如出租校捨和學校其他資源等等,這些收入應該屬於國有而不能算作學校『私有』),據估算可能用不了20個億。實現上述提案後,多數教師待遇都會提高;而且越是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教師的待遇提高得越多。終結『結構工資』是教師工資調整的必然結果。
有人還把一些教師做家教、在外兼課的收入作為教師的固定收入也是不妥的——這只是一部分教師(而且是一小部分教師)的收入,這需要另外的條文來討論和規范。
三是不甘願讓教師工資走在前邊。有人提出,教師工資漲了,醫生怎麼辦?新聞工作者怎麼辦?其他事業單位怎麼辦?我的回答是,我不反對醫生、新聞工作者等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工資。但是,教師工資調整是有法可依的——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這一規定,把教師工資與公務員工資捆在了一起。這正是十七大『優先發展教育』的精神的體現,也是教育的戰略地位的根本保證。公務員工資『規范』你沒有不平衡,為什麼教師工資一調整就不平衡呢?應該明確,落實『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與目前的全國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是兩件事而不是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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