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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寫入了『保護學生安全』,並不意味著教師要對中小學生的安全承擔無限責任。
在本次《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修改頒布之際,正趕上汶川地震中發生的范美忠事件,這也導致此次修改中首次加入中小學教師『保護學生安全』的道德規范特別引人關注。
該負責人解釋說,中小學教師面對的是自我保護能力弱的兒童和少年,對於未成年人群體,教師應當負有保護的必要責任。但該負責人解釋說,『保護學生安全』也並非意味著教師承擔無限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境和實際情況,依法做出具體界定。依據有關規定,學校有保護中小學生安全的責任,中小學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同時發生學生安全事故時,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相關責任人,並確定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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