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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北京市政府網日前發布了這一《辦法》。
《辦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這是針對目前有些家長放棄義務教育,將適齡兒童送入私塾等問題新增的規定。
《辦法》指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外地來京務工農民子女中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鑒於汶川地震的經驗教訓,《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學校建設標准的要求,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安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學校校捨的安全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天體育鍛煉的時間不少於1小時;小學生和初中學生每學年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時間分別不少於10天和20天。
《辦法》要求,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捨、消防、衛生等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學校應當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采取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
教育教學方面,不得違反規定增加學生課業負擔,增加考試科目的課時或者減少非考試科目的課時;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對學生進行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學生進行強制補課;不得動員、組織本校學生參加社會力量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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