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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老師,非英語問題請教:我有了一個專業知識論壇,想對會員宣傳一些淺顯易懂的版權知識、讓大家逐漸形成尊重原創作品的習慣。但從網絡搜索的有關內容都是老學究講經,看得我雲裡霧裡,曲老師能給我一些指導嗎?從哪些方面入手比較合適?
曲剛回答:如果你自己懂得著作權法(即版權法),你的欄目就好辦一些,你就在欄目中講案例,把常見的抄襲、借鑒、修改、完善等行為所引起的侵權案例介紹一下。一般人都知道抄襲是違法的,但很少有人想到借鑒、引用、修改、完善、改編、演繹也極有可能是違法的。比如,甲創作了一個東西,乙想把它改進,就不經甲許可改進了,這是違法的,因為著作權法裡規定了作品的『修改權』也歸原作者所有。還有的人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中『嵌入』他人的作品,或局部引用了他人的作品,或改換名稱引用了他人的作品,這也很可能是違法的。由於創造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因此各國著作權法對原創作品的保護力度都是很大的,一旦某人創作了一個作品,著作權法就幾乎把所有的權利都歸屬於他個人,把他嚴格保護起來,讓他獲利,讓他人不得隨意動用。即使原創作品有缺陷,有修改餘地、有發展的餘地,也要由原創人自己去修改,他人不得擅自動手腳。就拿我的語音大表、語法大表、字母表、說文解字解義表等等來說吧,有人問我可不可以改一下,比如某些符號的寫法換一下、某行的位置換一下、處的顏色換一下、整體什麼地方調整一下、填上單詞舉例變成另外一張表、把什麼與什麼合並再畫出一張表、引用到什麼什麼理論裡變成什麼什麼等等,我都耐心地對他們說,如果是為了你自己用,你自己怎麼改怎麼弄都可以,但要是公開的話就涉嫌侵權了,如果還因此獲利、或影響了原創作品獲利,就麻煩更大。說得不客氣些,人家原創的作品,哪怕是一團糟你也別動小聰明去幫人家改進了,改了也是白改,等於免費幫人家改進,自己沒法獲利,除非你事先給人家一筆錢讓人家授權你修改和引用。由於很多人(特別是咱們中國人)不懂這個法理,辛辛苦苦搞科研去改進人家的作品,或創作的作品裡直接引用或變相引用了人家的作品,等科研搞完了,作品一公布,被人家找上門來,纔發現是侵權了,白辛苦不說,還得賠人家,這種悲劇很多。我過去做知識產權工作時就接過不少這樣的案子。另外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不一樣,這也是很多人不知道的,專利法保護的是一個技術裝置及它的操作方法,並且只保護20年,因此你搞科研去改進別人的專利還是可以的,因為20年之後你可以隨便使用他的專利,20年之內你也可以付費使用或合作使用,共同獲利。但著作權法就不一樣了,它保護的是一個『軟著作』,更接近保護一個思想,而且保護到作者死後『五十』年,並且是大力度保護,連作品的修改和完善權都歸作者本人所有。這樣一來他人幾乎沒有機會去改進別人的作品了,只能乾瞪眼。還有一條,專利法保護的裝置是要到專利局去申請保護的,專利局要首先審查你的裝置,看夠不夠發明的水平,夠發明水平的纔給你頒發個『發明』專利證書保護你20年,要是小改進的話還算不上發明,而叫實用新型,纔保護10年。而著作權法就不一樣了,它不用到哪個國家機關去登記,原創作品一問世就自動擁有著作權了,當然你到版權局登記一下更好,有個官方的作品問世證明心裡更踏實,現在都網上登記了,很方便。快步英語的所有作品一問世,首先就做登記。另外原創著作問世了之後,為了向社會證明其最先的問世時間,作者要盡量把他的作品有效公開,比如發表在媒體上或博客裡,以取得社會影響
以上常識你要是能在你的專業知識論壇裡普及了,你真的是公德無量,就請你圍繞上述內容開辦論壇吧。我倒是很有從業經驗,或者不謙虛地說是老油條了,但我的經驗目前僅用來保護我自己的快步英語了,很慚愧!
我個人覺得,美國等發達國家之所以比中國先進,歸根結底先進在他們的制度鼓勵人去創造,並最大力度地保護創造,他們的法律制度執行得好,盜版又少,這嚴格保護了創造者,在這樣的環境下,一個人寫好一本小說所獲的利潤就能終生用不完,大家能不熱衷於創造嗎。比如一個作曲家走到大街上聽到哪裡在播放他的音樂,他會很高興,因為一定會有某個社會機構在幫他自動收取這次的播放費,並自動轉進他的銀行帳戶,這樣作曲家作起曲來會多有乾勁。而中國的好多作曲家走在大街上聽到了自己的音樂,也就滿足個虛榮心,和收入沒什麼關系。
當一個國家的人民的創造熱情和創造性居世界首位時,則這個國家的整體實力纔能居世界首位,國家實力的排名,實際上是創造力的排名,這是我從事了多年涉外知識產權工作的發現和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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