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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根據有關規定,嚴禁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接收借讀生、收取借讀費;嚴禁自立收費項目;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免收學雜費
和免費提供教科書後,除按規定向學生收取作業本費(符合相關規定的學科練習冊)以及向寄宿學生收取住宿費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天津教委要求,學校須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等各項規范教育收費的措施和制度。做到先公示後收費,未經公示一律不得收費。各學校要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校園網等形式,向社會公示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及舉報電話等。禁止將超標准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同時,市教委嚴禁以『補課費』『輔導費』『培訓費』等名義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學校收費要給家長開具合法有效的收費票據。凡利用學校教育、教學場地、資源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各種培訓、補課嚴禁收費。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有償培訓。(記者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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