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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5日發布第55號令,宣布修訂後的新版《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宣布2001年8月1日財政部發布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廢止。
財政部令第55號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新版《辦法》,從今年起,注冊會計師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後,纔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在原先考試制度5個科目的基礎上,《辦法》對考試科目也做了調整,專業階段考試設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綜合階段考試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1個科目。報名人員可以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報考專業階段考試6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
此外,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申請免予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
中注協日前發布的《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改革方案》指出,兩個階段中,專業階段考試主要是測試考生是否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職業道德要求。綜合階段考試則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在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中運用專業知識,保持職業價值觀、職業態度與職業道德,有效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
《辦法》還調整了成績的有效期。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
綜合階段考試科目應在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後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合格成績的考生,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
根據《辦法》,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都可以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同時,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5年者,或者以前年度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因違規而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均不得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辦法》還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此外,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試科目合格成績的考生,以及已經獲准免試或者豁免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的考生,參加2009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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