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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視角
張千帆
教育是關系到中華民族興衰的千年大計,而要在全國范圍內振興教育,必須實現教育資源在地區之間的公平分配。憲法第33條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條明確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這表明中國公民的受教育權應該受到國家的平等保護,不應該因戶籍地等不相關因素而受到歧視。
然而,目前全國不同地區的教育資源分布仍然極為不均衡,城鄉差別尤其顯著。更嚴重的是,部屬重點院校對各地考生的錄取標准並不統一,對本地考生的特殊照顧尤其明顯。高校招生的地方保護主義已經影響了受教育機會的平等與公正,並已引起了社會普遍不滿。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和騰訊網近日聯合舉辦的一項網絡民意調查顯示,高達四分之三的網友認為現有的高校招生政策對全國各地的考生不公平,同樣比例的網友認為部屬高校按省份投放招生名額的做法不公平。對於某些高校以『學校的歷史傳統』、『往年招生歷來如此』等作為向不同省份分配錄取名額的理由,四分之三的網友表示不能接受,其中高達46%的網友表示『完全不能接受』。
因此,國家有義務采取積極措施促進高等教育的基本公平和健康發展,為全國各地的考生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機會。我認為,政府應該分階段采取以下五個方面的措施。
第一,中央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保證各地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機會。目前各地高校招生之所以存在普遍的地方保護主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中央教育部門在教育機會平等方面沒有承擔起應有的監管義務,因而高校錄取標准的決定過程處於中央監管失序的狀態。由於高校在財政、土地等資源上嚴重依賴地方政府,在招生指標分配過程中面臨當地政府和居民的雙重壓力,因而不可能主動對全國各地考生一視同仁。要保護各地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機會,中央有必要發揮主導作用,在全國形成並實施公平和統一的錄取標准。在目前各省分配招生指標的體系下,至少應不斷降低部屬高校對本地考生的錄取比例,逐步取消高校招生的地方保護主義,實現高等教育機會平等。
第二,中央應適當調整高等教育政策,使高校招生既能適當照顧少數民族、邊遠貧困、基礎教育落後的地區,又能有效防止不正常的『高考移民』現象。網絡調查顯示,2/3的網友認為防止『高考移民』的根本途徑是『全國統一錄取標准,取消地區指標配額制,消除高考移民動機』。同樣比例的網友認為,高校招生對於教育落後地區的照顧政策應該以考生接受的基礎教育質量為標准,只有15%的網友認為應該以省區為標准。這表明社會普遍認為高校招生應該對貧困落後地區予以照顧,但是同時希望特殊照顧不因為過分簡單化的地區劃分而流於形式,造成『高考移民』和教育及社會資源浪費。高達55%的網友『非常希望』中央發展完備的考生和家庭信息系統,為合理的高校優惠政策提供依據。
第三,適當改革高校錄取標准和考試制度,不僅使高考盡可能准確和全面衡量考生素質,而且探索高校錄取標准多元化的路徑與可行性。網絡調查顯示,高達55%的網友認為高校錄取標准的改革方向應該是以高考成績為主,參考高中會考成績,只有11%的網友認為應該以高考成績作為惟一標准。雖然科學的考試方式和錄取標准仍有待深入探討,有必要認真對待社會的普遍期望,並在適當時機啟動錄取和考試改革。
第四,完善高校招生和考試立法,在適當時候制定全國性法律,為高等教育機會平等提供立法依據。網絡調查顯示,60%的網友表示應當由全國人大通過立法確定關於高校招生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是對人產生畢生影響的重要公共資源,高等教育的機會平等是公民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因而全國人大或常委會有必要在這個領域制定專門法律,至少在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中加入專門章節規定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措施。
最後,健全高校招生和考試法治,為高等教育機會平等提供司法保障。目前,由於高校招生和考試過程不能進入司法程序,考生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高達80%的網友希望(其中2/3的網友『非常希望』)完善司法,為考生的平等權利提供法律保障。中央應該推動各地司法機關受理在招生和考試過程中出現的法律爭議,切實維護考生的受教育權和機會平等權利。
總之,為了保障各地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權利、遏制普遍盛行的地方招生歧視,高校招生和考試制度改革勢在必行,而中央應在此過程中發揮積極主導作用。這麼做並不是回到傳統的中央集權模式,而恰恰是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封鎖,將憲法規定的平等受教育權利真正落實到全國各地的每一個考生。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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