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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國語大學本科招生網近日公布了2009年招生章程,特別搜集整理以方便考生閱讀,詳細內容如下: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9]2號)和《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教學[2009]2號附件)的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經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上海外國語大學2009年招生章程,公布如下:
一、學校概況上海外國語大學創建於1949年12月,是國家教育部直屬並與上海市共建、進入『211工程』的全國重點大學,是一所致力於培養高素質、復合型、多能力、國際化人纔的多科性外國語大學,擁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涵蓋文學、教育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等學科。
學校虹口校區地址:上海市大連西路550號,郵編:200083;松江校區地址:上海市松江區文翔路1550號,郵編:201620。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上海外國語大學
學歷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監制)
二、招生計劃經教育部批准,2009年上海外國語大學本專科招生總數為1880名。我校2009年分省市、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及其他具體要求將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招辦統一向社會公布。
三、招生科目我校所有專業均實行文理兼收,具體選考科目等要求請以各省級高招辦公布的為准。
四、錄取規則和程序1、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的成績為依據,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2、省級高招辦根據我校在當地招生計劃數、省級高招辦規定的投檔比例將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生源從高分到低分(含省級加分)進行投檔;
3、在同批錄取控制線上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省級高招辦可將符合條件的第二志願考生從高分至低分進行投檔,投檔人數不超過招生計劃剩餘數的100%,以此類推以後志願;非第一志願與第一志願間的院校志願級差分為50分;
4、專業錄取時,以高考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為原則,不設專業志願級差分;
5、專業錄取時,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外語成績高的考生;
6、對達到我校最低錄取分數線、但未進入所填專業志願且願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調劑錄取,未進入所填專業志願且不願意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7、實行平行志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考省級高招辦的相關政策規定。
五、外語要求我校俄語專業外語語種限招英語或俄語,德語專業限招英語或德語,法語專業限招英語或法語,日語、國際經濟與貿易(日語)專業限招英語或日語,西班牙語專業限招英語或西班牙語,其它各專業均限招英語考生;考生報考我校任何一個專業都須參加並通過省級高招辦組織的外語口試(省級高招辦沒有組織統一口試的除外)。上海考生外語口試要求為C級或以上。
六、男女生比例學校對考生的男女性別一視同仁。我們熱忱歡迎廣大考生踴躍報考我校。
七、優惠錄取政策1、經審核確定入選我校自主招生名單的考生,第一志願報考我校,達到相應條件,我校根據相應政策給予錄取優惠;實行平行第一志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必須將我校填報在A志願;
2、參加我校自主招生選拔測試,經我校審核確定獲錄取加分優惠的考生,其高考成績達到我校在當地投檔線後,加5分參與專業錄取;確定為『自薦生』的考生,其高考成績達到我校在當地投檔線後,加5分參與專業錄取;
3、凡第一專業志願填報波斯語、印度尼西亞語、泰語專業的考生,其高考成績達到我校在當地投檔線後,享受加5分的優惠,此項加分僅對第一專業志願有效;
4、上述加分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考生,實行平行第一志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投檔進我校後享受相應加分優惠;
5、我校認可各省級教委或高招辦有關加分和優先錄取的政策,對於具備體育或藝術特長的考生,其享受的錄取優惠政策須經我校審核認可;我校各類優惠加分不能累計,但可與省級加分累加。
八、錄取體檢標准以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為基本依據。考生須據實上報健康狀況,不得隱瞞病情病史。
九、收費標准及獎助學措施1、學費:本科:每人5000元/學年(按學分制收費);高職:每人7500元/學年,應用法語(商務法語)專業(中法校際交流合作班)每人13000元/學年;
2、住宿費:每人1500元/學年;
3、學校設立多項獎學金、貸學金、幫困補助,提供勤工助學,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十、諮詢及聯系方式歡迎優秀高中畢業生報考上海外國語大學。有關學校招生政策及各院系、專業的詳細介紹等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了解:
1、《2009年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簡章》、海報等;
2、上海外國語大學網站:http://www.shisu.edu.cn
3、上外招生網站:http://zhaoban.shisu.edu.cn;
4、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辦公室E-Mail:ao@shisu.edu.cn;
5、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辦公室諮詢熱線:(021)5538 6006、5538 1647。
本章程由上海外國語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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