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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上世紀90年代後,兩條進路的目標逐漸趨同,導致法學本科畢業生既不符合學術人纔要求,也不適於應用人纔之需。故此,法學本科『就業難』成為通疾,法學本科存廢之議由此而生。應當說,當下的法學本科教育難以承載法學專業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的雙重之壓。
2009年初頒布的《2009年中國法治藍皮書》顯示,2007年法學畢業生就業率位列文科各專業排名最後一名,令在校及畢業人數雄居世界前列的中國法學專業備感尷尬。此前,學界有關取消法學本科、推行『大學後』教育,建立『二段式』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和通過考試後的職業培訓模式的探討,以及有關以法律碩士為主流的『4+2』模式的改革舉措,已經數度成為熱議。
尷尬與熱議背後,折射出過往中國法學教育發展存在的深層矛盾。近年來,法學教育粗放式的規模擴張與學生培育質量下降的衝突,始終廣為詬病。然而,這只是矛盾的一個方面,中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理念和機制,仍亟待改進。其中,如何協調法學專業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尤為關鍵。
從本科教育看,隸屬教育部的綜合性大學創設法學本科教育之初,旨在培養從事教學和科研的學術型人纔,而隸屬司法部的政法院校的本科教育,目標是培養從事審判、檢察、公安和律師實務等應用型人纔。但進入上世紀90年代後,兩條進路的目標逐漸趨同,導致法學本科畢業生既不符合學術人纔要求,也不適於應用人纔之需。故此,法學本科『就業難』成為通疾,法學本科存廢之議由此而生。應當說,當下的法學本科教育難以承載法學專業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的雙重之壓。
那麼,法學碩士又是怎樣一種情況呢?目前,法學碩士參照前蘇聯的副博士學位,旨在培養法學教育與研究的學術型人纔。如果說十年前法學碩士還有望進入高校院所從事教研,那麼研究生擴招步入快車道以來,此路已基本不通。除極少數攻讀博士學位,絕大多數法學碩士都選擇參加司考而進入實務部門。法學碩士大部分從事實務工作,而培養目標卻為學術取向,造成法學碩士教育中的許多矛盾、衝突和左右搖擺。比如,律師的法律服務要求綜合性法律知識,法院在1997年後強制法官進行審判業務崗位交流,都使得現有的專業性培養模式受到挑戰,法學碩士亦往往不知所措。
既然中國的法學學士和法學碩士教育存在弊端,那麼,對施行十年有餘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能否寄望於完成專業教育與職業教育的有效協同?現行的法律碩士制度面向非法學本科畢業生,其制度設計的初衷,是讓學生具備復合型的知識結構,並以職業教育為理念,區別於以研究為目的的法學碩士。但是,許多法學院的法律碩士教育要麼是本科教育的簡單復制,抑或與法學碩士教育沒有實質差別。這種法律職業之間的脫節,導致政法機關、律師事務所等法律職業用人單位在招聘人纔時,對法律碩士學位獲得者並不優先考慮,甚至直接排除在招考范圍之外。由此所引發的連鎖反應,就是中國多數的優秀本科生不會放棄原來的專業改讀法律碩士。教育質量低、就業能力弱、學生生源差,如此環環相扣,往復循環,使得面向非法學本科畢業生的中國法律碩士教育在持續繁榮的背後,隱藏著危機。
法學教育得失成敗不僅關乎法治中國的進程,而且關系無數家庭的企盼。面對法學畢業生的『就業寒流』遭遇,既便是從體認學生的前途命運出發,中國法學教育亦應努力糾正自身弊端,盡快突出重圍。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中國法學教育應當以培養具備職業能力的法律碩士為主流。誠如上述,現行的四年制本科教育根本無法承載通識教育、法學基礎教育以及系統的職業技藝訓練;而研究性的法學碩士除少量繼續從事教學研究,大量進入實務部門,故宜保持甚至壓縮現有規模。這樣,發展具備職業能力的法律碩士即應成為主流。當然,這裡的法律碩士不等同於現行法律碩士制度的『法律碩士』。而是在現有體制下考慮利用部分法學碩士,乃至教育部今年為解決就業難而初次將法律碩士面向法學本科生開放的機會,推動『本碩貫通培養』模式。
與這一培養模式相應,法學教育亦應從目前的學術型教育轉向職業型教育。當前,政法機關及律師事務所的用人需求與高校招生培養制度聯系不夠密切,教學與實踐、培養與使用的脫節等問題非常突出。但是,在現有教育模式下主張強化職業教育,必定遭遇不少反對,其理由是認為職業教育是學歷後的訓練過程,不能更多佔用學生在校學習時間。顯然,推行經過學生自主選擇與素質考試淘汰的『本碩貫通』培養,相較於單純的本科或研究生培養,可以使這一問題得以有效化解。其切入點在於,讓學理研究與實用技藝的培養適當區隔,在分別發展到較高深水准的基礎上再融會貫通,甚至可以引入法律實務部門的指導和管理。這裡應該特別強調的是,我們的目標是以實務教育培養優秀的法律人,但與此同時,也要防止片面追求短期功利的偏頗,更不能流於應試教育。
值得提醒的是,以往中國法學教育發展的一大流弊在於,法律人纔培養的層次相當繁復。從大專、本科、第二學士學位、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法學碩士、博士研究生,這些法科層次和類型的設置缺乏統籌規劃,而且設置初衷與開辦實效之間存在錯位或背離。因此,作為培養高層次法律應用型人纔的『本碩貫通』培養模式,需汲取前車之鑒,不宜完全獨立於以上類型而單獨重新建制,而是應打破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只面向非法學本科招生的樊籬,為推行『本碩貫通』模式提供通道。 □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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