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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出現異常』、『考生搶先答題』、『考生要大小便』……這些高考考場偶發事件發生後應該如何處理?6月2日,濟南市招辦公布了濟南市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務工作手冊,其中對在高考考場上出現的33種偶發事件做出了處理辦法。24條考生關注的偶發事件及處理程序,以確保進入考場後可以從容應對。
1。試卷啟封前,發現試卷袋口或密封有異常跡象
監考員立即報告考點主考並暫停拆封。主考與監考員共同將異常情況記錄在案後,監考員啟封分發試卷。查明原因,立即逐級上報省招考院。
2。試卷啟封後,發現有缺頁、漏印、重印、損壞等無法使用的情況
在本考場無法調整的情況下,向考點主考申請動用備用試卷。記住所耽誤的考試時間。主考請示考區主任,核實情況,用備用試卷補齊。經報請省招考院同意,補足因此而耽誤考生的考試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0分鍾。
3。考生拒絕在規定位置按手印
允許繼續考試,將情況記入《考場違規行為記錄表》並及時報告主考。主考立即查驗考生各種材料,如有不符項目,寫出情況報送省招考院。
4。考一段時間後,考生發現試卷有重印、漏印現象或中途提出少了試卷或答題卡
通過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征得考生同意後,申請動用備用試卷或答題卡。主考請示考區主任,核實後補發備用試卷或答題卡,將情況登記在冊,並報告上一級招生考試機構。但應告知考生不補足由此而耽誤的考試時間。
5。因試卷印刷字跡不清,考生提出詢問
如少數人試卷字跡不清可參閱本考場其他考生的試卷,並當眾答復(聲音稍大);如整個考場考生試卷同一處或幾處的字跡不清,則立即通過流動監考員請示考點主考。主考參閱本考點其他考場試卷,如出現同樣問題,立即請示省招考院。
6。試卷中發現試題明顯錯誤且無勘誤表
監考員不作回答,立即報告考點主考。主考將情況逐級上報,得到更正通知後及時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則維持原狀。
7。發現考生將規定外的東西帶入考場
監考員在考前提出要求後,仍不交送指定地點的,如實記入《考場違規行為記錄表》。主考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要求,提出處理意見,並在《考場違規行為記錄表》上簽字並上報。
8。同一考場,發現考生二次搶答(第一次搶答作當眾警告處理)
監考員立即制止,記下第二次搶答考生答哪道題,答在什麼地方,答了什麼文字,如實記入《考場違規行為記錄表》並報告主考。
9。發現考生拖答
監考員立即制止,如實記入《考場違規行為記錄表》並報告主考。主考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要求提出處理意見,在《考場違規行為記錄表》上簽字並上報。
10。發現考生抄襲、偷看、傳遞、夾帶等舞弊行為
如屬個別考生,則立即制止,並如實記入《考場違規行為記錄表》;如發生較大面積的舞弊事件,則應全力制止並通過聯絡員立即報告考點主考。主考組織力量調查,並立即將情況向上級反映。
11。個別考生忘記帶2B鉛筆、黑色簽字筆、塑料橡皮,或所帶的筆寫不出,數學科考試忘記帶圓規和三角板等
立即通過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主考指示考務組提供,不夠的情況下可由本考場內監考員調劑。
12。個別監考員不履行職責,如串崗、離崗,裝袋、裝訂等不符合要求等
予以提醒,經指出仍不改正的,報告考點主考。主考終止其工作安排替補。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13。個別監考、考務人員發生舞弊行為
記錄情況,報告考點主考。主考立即終止其監考和考務工作,調換備用人員接替工作,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14。考生發生暈場、疾病的情況
通過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經簡易治療能繼續考試的,鼓勵其堅持應試;難以堅持者,勸其退場治療。主考指揮和監督醫療組予以就地治療或送至就近醫院治療。如果離考試結束時間超過30分鍾,則實行隔離治療。
15。個別監考員發生暈場、疾病情況
通過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主考及時安排治療,並同時安排流動監考員接替監考員工作。如果離考試結束時間超過30分鍾,則實行隔離治療。
16。考場內部發生喧嘩
予以制止,記錄,報告考點主考。高考處理同(14),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7。考場秩序遇到外來乾擾
監考員盡力排除並立即報告考點主考。主考如無法排除,則請有關部門協助處理,並向上級報告。
18。考試中途考生需就廁
監考員速與流動監考員聯系及時報告考點主考。主考了解掌握情況,如屬特殊病因,可指派兩名同性場外流動監考員隨其前往,但應寸步不離。
19。考試中途考生提出要喝開水
通過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由流動監考員提供開水給場內監考員,監考員提供給考生。
20。考生退出考場又重返考場答題
堅決予以制止。對不服從勸阻者,由考點保衛人員協助處理。
21。考生在答卷上書寫的姓名、考生號、座號與考生本人不符
該科考試結束後,將其帶到考點辦公室,向主考說明情況,聽候處理。主考詳細調查,核實情況。如系換卷、代考等違紀行為,則取消其考試資格並記錄在冊,報省招考院。
22。考生無意弄髒或損壞試卷、答題卡,要求更換
監考員向主考申請備用試卷或答題卡,並記錄。主考核實情況,動有備用試卷、答題卡,但不補足由此而耽誤的考試時間。
23。考生帶走試卷答卷或答題卡
未出考場,立即予以收回;已離考場,必須追回帶走材料,記錄在案,並立即報告考點主考。主考組織力量,追回帶走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後,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理。
24。監考員收理、清點考生答卷時將答卷撕破、污染
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通知被撕破污染的學生等候。主考在無法作技術處理的情況下動用備用卷。由正副主考、省、市檢查組成員、監察員、保衛人員和監考員共同監視該考生抄答。共同核對,並將情況報告上一級招生考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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