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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和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我校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開展招生諮詢和錄取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體育學院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三、辦學層次:碩士、本科、高職
四、學校代碼:10071
五、辦學地址:本科 天津市河西區衛津南路51號
高職 天津市東麗區張貴莊先鋒路(東麗校區)
六:學校基本概況
天津體育學院始建於1958年,是面向全國招生的地方高等體育院校。近年來,學校的學科專業建設和各項事業快速發展,辦學規模持續擴大,辦學層次逐步提高。學校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加大基本建設投入,一批現代化教學、科研、訓練設施相繼落成,教學管理日趨規范,辦學條件不斷改善。現設有十五個體育及相關學科本科專業,六個碩士點;是開展聯合培養博士學位研究生工作單位,也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全國首批體育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試點單位之一;學校擁有兩門國家級精品課程、數門市級精品課和國家級特色專業建設點以及市級教學團隊;建有天津市以建設全國一流學科為目標的『重中之重』學科和國家級重點研究基地,已形成多層次、多規格、多形式並舉的辦學格局。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對學校的招生工作實施監督。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收費標准
第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並按教育部核准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根據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學校按照政府制訂的收費標准對學生收費。本科學費標准:普通類專業分別為3200或4000元/生、年,體育單獨招生專業800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10000元/生、年。高職學費標准:藝體類專業8000元/生、年,普通類專業5000-5500元/生、年。住宿費標准:根據不同的住宿條件,住宿費為700--1000元/生、年。各專業收費標准詳見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2009年新生報到須知。如果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准進行調整,以政府核定的標准執行。第四章 招生條件
第八條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及各省、市、自治區招辦有關文件精神執行。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九條 我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願和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院校志願錄取以志願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考生。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錄取第二志願報考我校的考生,依次類推。
第十一條 專業志願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順序錄取,如考生所報志願均未被錄取,服從專業調劑者,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未錄滿專業;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願不設分數級差。
第十二條:天津市考生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中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政治、地理、歷史等8個學科成績等第均獲得A(簡稱8A)的考生,如投檔後排名在院校前10%的,可優先安排專業。優先安排專業時,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績和專業志願,以高考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專業。
第十三條:天津市考生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依次參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如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相同,再依次參考學業水平單科考試成績,即文科考生依次參考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理科考生依次參考語文、政治、歷史、地理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時,先比較獲得A等第的個數,如A等第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第的個數,以此類推。評價考生的綜合素質時,依據考生的學業類(含學業成績、課程修習情況)和非學業類(含道德品質、社會實踐、社區服務、獲獎情況)兩方面情況綜合比較,進行評價。
第十四條:英語專業考生須參加戶口所在地省級招辦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且口試成績合格;天津市考生同時要求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英語學科成績等第為A,否則該專業不予錄取。
第十五條 全國統一招生體育類專業錄取是在專業和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考生專業成績(天津市考生按專業和文化考試成績相加的總成績),根據考生的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是在專業和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我院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專業考試成績擇優錄取,對於文化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提前招生,在學校確定的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上,以文化和體育專項成績綜合評定,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對享受政策照顧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政策和錄取規定。
第十九條非體育專業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乾部、三好學生、二級運動員及其以上稱號以及相關專業單科分數較高的考生。
第二十條 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准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同時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身體狀況有以下情形者不予錄取:
1、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
2、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
3、口吃、聲帶病變或口腔有生理缺陷。
第二十一條學校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考慮。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依據《天津體育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由我院進行全面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第二十五條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准的頒發天津體育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高職昇本科畢業生在畢業證書中注明『專科起點』字樣;高職畢業生在畢業證書中注明『高職』字樣。對符合《天津體育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規定》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學校設有獎學金和勤工助學崗位,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天津體育學院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適用於2009年我校本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起開始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在招生諮詢過程中,我院諮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願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三十一條諮詢、聯系方式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網址:www.tjus.edu.cn電話:022—23015120地址:天津市河西區衛津南路51號郵編:3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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