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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湖北省教育廳獲悉,湖北今年將執行新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考助學不得委托任何個人或中介機構介入招生宣傳或參與招生。
據了解,近年來,每到高招時節,各地的自考助學活動就很混亂,一些機構故意混淆辦學性質和層次,誤導考生和家長;還有少數中介機構為了收取回扣,代替招生,進行虛假宣傳;社會培訓機構與高校合作辦學,根本不具備辦學條件,有的專業甚至連老師都沒有,不少考生抱著『低分讀重點大學』的夢想,被不少社會助學機構忽悠。
為此,《辦法》規定,自考助學機構送審備案的招生簡章、廣告要印有自考助學機構的詳細名稱、法定代表人及辦學詳細地址,學習類型及畢業證書類型,教學條件、助學形式等多項重要信息,招生簡章或廣告上須注明『自學考試』、『國家統一組織考試』、『畢業證書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等字樣,要對學習場所、教學設施、師資力量、管理人員配備情況進行介紹,助學形式上要明確為全日制或非全日制,防止以主考學校的名義進行招生宣傳。
在招生細則上,《辦法》還要求,自考助學機構組織學習者在辦學所在地的自學考試辦公室報名考試,禁止組織異地報名考試。自考助學機構發放的入學通知書上也必須明確學習類型及畢業證書類型,注明專業層次、辦學地點、助學形式和收費標准等事項。
據悉,湖北省還將建立自考助學評估制度和自考助學活動公告制度。該省考試院將對自考助學機構的招生、教學、收費、學習者管理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評估。教學質量良好、辦學行為規范的自考助學機構可申請設置省級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未按規定審核備案或登記注冊的自考助學機構,或存在亂招生、亂收費、管理混亂等問題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減少招生計劃、暫停招生或者取消自考助學資格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