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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分類和稅務處理原則是稅法考試的重點內容,尤其是混合銷售裡的特殊規定,關系到增值稅與營業稅的關系,經常在考核建築業營業稅的同時考到這個知識點。
經營行為
分類和特點
稅務處理原則
兼營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項目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一律從高從重計稅。
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種、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
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混合銷售
概念: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勞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基本規定:按企業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應納稅種。一般情況下,交納增值稅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交增值稅,交納營業稅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交營業稅。
特殊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