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新移民發現,雖然在溫哥華租房並不難,但要找到一個滿意的房子則不容易,地理位置、周圍環境、交通是否便利等都是考慮的因素,而在租房過程中與房東的交往也尤為重要。其實不論是房東還是房客,都應該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如何解決糾紛
在房東與租客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租賃辦公室的仲裁聽證,用法例解決問題。不論是房東或是房客,都可以要求仲裁官根據住宅租賃法做出最後解釋。申請人需要填寫仲裁申請表,連同申請費50元一同交給租賃辦公室,工作人員會為申請人安排聽證時間。大部分的仲裁聽證是在住宅租賃辦事處舉行。在聽證時,應該向仲裁官提供證據及證人,仲裁官將根據法例及相關證據進行判決。
一般來說,若雙方溝通無結果,應立即與仲裁辦公室聯系,因為有些情況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申請仲裁。例如,房東對租客發出逐客令,房東會在發出的通知書上寫下申請仲裁的時間限制。如果申請人不清楚有多少時間可以申請仲裁,可以攜帶通知書到住宅租賃辦公處查詢。
在申請仲裁時,住宅租賃處所給的文件中會有聽證的時間以及關於遞交文件的資料,同時給房東或租客的復印件。申請人應該將通知書遞給另一方。一般遞交通知書的方法可以是親自上門,在遞交通知書時,要有證人陪同,並事先閱讀通知書,該通知書必須在三天之內遞交給另一方。另外還可以選擇寄掛號信,保留郵局的寄信收據及證明。
按法例規定,仲裁員做出的裁決雙方都要執行,但有時一方可能會無視法例,不執行裁決。例如,仲裁判決房東應退錢作為租客的賠償,但房東卻拒付。這時,租客應該寫信給房東,並附加一份仲裁官的判決令,要求房東賠償。如果房東還是不肯賠償,租客可以到省級法院的小型錢債法院申報,法院的工作人員會受理,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都受住宅法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