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報3月份1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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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環保 作者: 編輯:周曉宇 2017-04-25 11:24:00

  2017年3月,全市環保系統共出動執法人員5561人次,檢查企業點位1975家次,立案371起,下達責令改正決定249起;下達行政處罰決定248件,其中涉及大氣類53起、水類24起、固體廢物類9起、違法建設項目類147起、輻射類9起、噪聲類6起,共處罰款2064.48萬元。實施查封扣押19起,移送公安行政拘留4件,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4件,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1件,有效地打擊和震懾了各類環境違法行爲。

  2017年3月,全市環保、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持續聯合開展機動車超標排放執法檢查,共遙測攔檢、入戶排查機動車 5.1萬輛,排查非道路移動機械632臺,排查加油站、儲油庫453座次,查處超標車87輛、超標機械16臺,加油站超標排放16座。

  現對3月份1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天津市凱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凱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屬大良供熱站進行了現場檢查,並對該單位及在線設備安裝公司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發現該單位篡改在線監控系統(型號爲PB-100-C)後臺參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天津市環保局於2017年2月17日將案件移交天津市武清區環保局依法辦理。

  該單位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僞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爲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啓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2017年2月28日,武清區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向該單位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爲。天津市凱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接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武清區環保局於3月15日組織召開聽證會。後經案件審議小組審議後,於3月20日對該單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處罰款50萬元。武清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武清分局。

  二、唐衛兵電鍍加工廠涉嫌環境違法犯罪案

  2017年3月25日,北辰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唐衛兵電鍍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無廢水處理設施和酸霧吸收處理設施,電鍍後的廢液及廢水經車間內兩個地漏直排到院外下水道,監測人員在該廠總排口及車間水槽取樣監測。經監測,該廠總排口排放液體中總鎳濃度爲52.2mg/L,超過國家《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中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103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該單位上述行爲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

  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規定,北辰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北辰分局。

  三、天津福瑞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產60萬片節能半導體芯片項目未驗先投案

  2017年3月15日,寶坻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寶坻區口東工業園區的天津福瑞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新建年產60萬片節能半導體芯片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

  上述行爲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3月31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停止生產,並處罰款1萬元。

  四、天津市大萬家具有限公司木製傢俱生產項目未驗先投案

  2017年3月16日,寶坻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寶坻塑料製品工業區的天津市大萬家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木製傢俱生產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

  上述行爲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3月31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停止生產,並處罰款1萬元。

  五、天津地熱勘查開發設計院夜間施工噪聲擾民案

  2017年1月10日,濱海新區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地熱勘查開發設計院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於1月9日晚22時後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廣州道地熱供熱站內的TG-21井補建回灌井工程工地夜間施工,噪聲擾民。

  上述行爲違反了《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第十七條第一款“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作業外,不得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的規定。依據《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施工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7年3月6日,濱海新區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3萬元。

  六、天津市聯盟東方五金製品廠非法排放電鍍廢水案

  2017年1月10日,濱海新區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聯盟東方五金製品廠(原大港紅光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廠酸洗槽、水洗槽、鈍化槽等設施未封閉,跑冒滴漏嚴重;廢水收集系統不完善,含鉻、鋅廢水未分質收集處理;一類污染物車間口和污水處理設施排口未設置污水流量計及在線監控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停運;電鍍廢水排放至廠外東側及廠外南側荒地。濱海新區環境局監測人員對該廠排至廠外荒地的電鍍廢水進行了現場取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廠外荒地採集的樣品中總鉻145毫克/升、鋅728毫克/升、pH值1.45、氨氮414毫克/升、化學需氧量2600毫克/升、六價鉻<0.004L,總鉻、鋅、pH值等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相關標準。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持水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水污染防治設施因異常情況影響處理效果或者停止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在十二小時內向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及《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款“禁止下列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爲:…(五)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工業廢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濱海新區環境局於2017年3月6日,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共處罰款39.6萬元。

  天津市聯盟東方五金製品廠的上述行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的規定,該單位涉嫌非法排放含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行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濱海新區公安局等部門關於聯合開展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專項行動的通知》(津濱公〔2013〕156號),濱海新區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濱海新區公安局。

  七、天津市精成偉業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查封案

  2017年3月22日,津南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精成偉業機械製造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並取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單位總排口化學需氧量(COD)的濃度爲1294 mg/L,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中規定的排放限值80mg/L;該單位設備出口中鉻的濃度爲153.5 mg/L,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中規定的排放限值1.0 mg/L,超標達152.5倍。

  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一)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查封、扣押;已造成嚴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查封、扣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津南區環保局對該單位噴漆房進行查封,查封期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4月28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中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及《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環監〔2017〕17號)中第五條的規定,津南區環保局於2017年3月31日將此案移送至公安津南分局。

  八、天津市靜海區王金蘋民用廢品收購站無水污染治理設施案

  2017年2月21日,靜海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靜海區王金蘋民用廢品收購站進行了現場檢查。該單位於2016年8月註冊成立,在院內從事廢舊塑料加工,產品爲塑料顆粒,主要原料爲廢舊編織袋,生產工藝爲:原料-清洗-粉碎-造粒。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粉碎清洗設備未建有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

  上述行爲違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2017年2月28日靜海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天津市靜海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靜環聽告字[2017]025號)。2017年3月20日依據《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靜海區環保局對天津市靜海區王金蘋民用廢品收購站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津靜環罰字[2017]025號)責令其停止生產,並處罰款10萬元。

  九、帥平春廢油加工廠滲坑排放廢棄物案

  2017年3月3日,寧河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寧河區造甲城鎮永定河橋南堤橋頭一無證照廢油加工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該廢油加工點爲帥平春(江蘇籍)個人經營,現場檢查發現該廢油加工廠主要原料爲飯店下水道清掏廢油和食物殘渣,經加熱沉澱的方式生產酸油,產生的油渣等廢棄物直接排入加工廠西側無防滲措施溝渠。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爲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爲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爲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爲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寧河區環境保護局向該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10萬元。同時,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寧河區環保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寧河分局。

  十、天津中匯紅寶石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設施案

  2017年2月25日,西青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中匯紅寶石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正在運行中的一臺DZL4-1.25燃煤鍋爐脫硫設施循環水pH試紙測試呈酸性,西青區環保局監測站人員對該單位脫硫循環水池水樣監測,pH值爲1.45,該單位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僞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爲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啓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2017年3月1日,西青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爲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爲,並於2017年3月13日,對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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