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識

掃碼閱讀手機版

來源: 北方網 作者: 編輯:常青 2017-07-05 17:26:04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爲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爲。

  第六十四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第六十六條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條交通標誌分爲:指示標誌、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指路標誌、旅遊區標誌、道路施工安全標誌和輔助標誌。 道路交通標線分爲: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閃光警告信號燈爲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三條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第六十八條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後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七十四條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爲。

  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條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2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第四十一條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指揮並注意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不得搶行、逆行。停車不得壓越停車線,轉彎時應當伸手示意,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推行或者按照規定方式通行。

  第四十二條成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附載一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險路段時應當下車推行。

下載前沿客戶端關注更多精彩

推薦新聞

我來說兩句

_ | siA | ۸u^ | ptڭ | ߮v | ] | pT | HkM}H|qܡG022-23602087 | |lcGjubao@staff.enorth.cn | |O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ѤѬz_vҦ
WȹqH~ȸg\iҽsGzB2-20000001 @HǼť`س\iҸG0205099 @psDHAȳ\iҽsG12120170001zw 120100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