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出幼兒園收費新規 保育教育費不得跨月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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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社 作者: 編輯:張靜怡 2018-08-28 09:21:33

內容提要:天津近日出臺《天津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嚴格規范管理幼兒園收費。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代辦服務性收費外,幼兒園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天津近日出臺《天津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嚴格規范管理幼兒園收費。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代辦服務性收費外,幼兒園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為嚴控幼兒園亂收費,天津此次出臺的新規明確表示,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應遵循“確有必要,家長自願;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育教育費一並統一收取。

  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在保育教育費以外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

  此外,新規還對“退費”做出了詳細規定,公辦幼兒園對在園幼兒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費或住宿費,不得跨月預收。民辦幼兒園對在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或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幼兒因故退園、轉園的,累計出勤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應當退還當月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的二分之一;累計出勤天數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當月全部缺勤的,退還當月全部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幼兒在園期間伙食費按實際缺勤天數退還。

  按照新規,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准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調整收費標准,應當在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收費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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