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變幫凶 學生陷"套路貸"被迫輟學入伙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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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長江日報 作者: 編輯:張靜怡 2018-12-17 09:37:34

內容提要:武漢市委政法委16日公布:今年,全市已抓獲並刑拘『套路貸』等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244名,涉及團伙59個(含4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破獲同類案件351起。相關違法犯罪警情同比下降90%。

由受害者變幫凶,被迫輟學入伙還債

大學生陷“套路貸”泥潭當庭哭訴悔罪

武漢市委政法委16日公布:今年,全市已抓獲並刑拘“套路貸”等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244名,涉及團伙59個(含4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破獲同類案件351起。相關違法犯罪警情同比下降90%。

自今年初中央部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武漢市針對非法“套路貸”等可能滋生黑惡勢力領域展開集中治理,對於影響群眾切身利益的“套路貸”問題高度重視,展開大力打擊整治。在市委政法委組織協調下,全市政法機關通力協作提高打擊成效。目前,“套路貸”案件審理方面,江岸區已開庭審理8案,判決1案,洪山區判決1案,漢南區開庭審理1案。

11月22日,在漢南區法院開庭審理的以大學生為主要目標的“套路貸”涉黑案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11月22日,幾名涉案大學生當庭落淚,他們不僅被“套路貸”逼著停學輟學,甚至還要加入涉黑“套路貸”團伙,充當幫凶抵債。

大學生充當“套路貸”幫凶開單還債

去年9月至今年2月,“套路貸”團伙頭目徐某指派手下“業務員”校內散發貸款廣告,大學生申請貸款,需按“行規”簽訂“雙倍條”借款協議,即借5000元需還1萬元,同時還收取高額“開單費”,到手金額不足5000元。隨後故意制造違約,如在借款人不便接聽電話的時段致電,或響一聲立刻掛斷,苛刻制定還款時間等。以借款人沒接聽電話、還款時間晚一秒鍾等理由肆意認定逾期,一旦逾期則前期所還金額全部作廢,還需繳納高額違約費。大學生無力償還,如不想告知父母,將會被帶去其他公司繼續貸款“平賬”,原本借5000元往往翻至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如不及時償還,“催收組”專人全天緊隨大學生,影響其正常上課,迫使其向父母要錢還債。15名被害人中,14人為大學生,因難以忍受高額負債及軟暴力催債,2人輟學、1人休學、2人留級。

9名被告人中,姜某等3人是大學生,他們曾是“套路貸”的被害者,欠下數十萬元債務,為還債加入組織,他們業績好就不用還每天500元的利息。為此,姜某只得努力開展貸款業務,每月開單近百人,月入2萬元用於還債。

庭審現場,21歲的姜某幾度哽咽,聲稱自己一直在努力還錢,沒想到自己的行為違法,落得如此下場。庭上,以徐某為首的9人被指控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該案將擇期宣判。

“變種套路貸”向租房、創業領域滲透

根據警方接警及偵辦情況,目前“套路貸”呈現新變種,警方提醒,市民在租房、整容、崗前培訓、創業等領域要注意防范“套路貸“陷阱。

今年暑期,大學生劉惠(化名)和同學租房時,中介稱沒有2個月的短期合同,須簽署統一的年度合同,口頭承諾2個月後可以轉租,押金如數退還,押一付一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業務員以方便退押金的名義要走了她們的銀行卡和身份證,以租房人的名義在惠人貸辦理10期分期貸款業務。2個月滿後,劉惠想退租,業務員矢口否認,稱不能轉租,需扣除月租2倍違約金,上萬元的貸款也不予撤銷。近日劉惠已報警,該案正在偵辦中。

今年9月,胡先生在網上投簡歷找工作,在公司復試時,人事專員稱培訓3個月後可推薦去百度等名企工作。但需收19800元的崗前培訓費,只要3年內都在公司任職,會退還。剛畢業的小胡手頭緊,公司推薦其辦理了分期貸款。後來小胡纔知道並不能直接入職相關企業,公司對此不負責,如想解約,還需交2000多元違約金。同時,為不被催債人員騷擾,小胡還得繼續還貸。目前,東湖高新區市場管理局和人社局均已介入調查。

此外,還有以整容分期、支持創業等名目設局辦理貸款造成他人經濟損失。

武漢市經偵支隊一大隊一中隊中隊長李星羽提醒,凡是來錢容易的途徑都應留心,如果已陷入“套路貸”請留存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如果其中存在暴力威脅等行為,請及時報警。

“套路貸”包裝多 設套流程相似

以“低利息、無抵押、不扣車”

或培訓租房等名義辦理貸款

簽訂與實際情況不符的陰陽合同

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或故意制造違約

引誘“借新還舊”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最後,軟硬兼施“索債”

聲音:

“套路貸”不是貸款是犯罪

漢南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檢察官肖燕萍介紹,“套路貸”乍看上去是民事經濟糾紛,但要達成斂財目的,其行為往往伴隨著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甚至涉及黑惡勢力犯罪。

6月29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聯合發布《關於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放貸討債犯罪活動的指導意見》,對“套路貸”作出定性。“套路貸”是指以“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制造各種借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償還”虛高借款,進而通過討債或者利用其制造的“證據”向法院起訴,以實現侵佔財產為目的的行為。

該《指導意見》指出,“套路貸”犯罪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產的行為的,或者采用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虛假訴訟等手段,符合詐騙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等犯罪的其他構成要件,應以相應犯罪定罪處罰。采用討債公司、“地下執法隊”等有組織形式,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同時由多人實施,或者以統一著裝、顯露文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或暗示方式,足以體現組織特征的,應當認定為“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

長江日報記者舒翔宇 通訊員黃宗華 劉思穎 王旭東 劉? 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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