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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簡介
建造師制度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准,由注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依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出臺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報考條件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兩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三)從2007年度考試開始,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一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報考人員須提供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方能報考。考試合格後核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項工作的時間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考試科目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其中《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築、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成績管理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考試時間
2008年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推遲。
2007年各考試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如下:考試日期時間科目
2007年9月15日09:00-11:00建設工程經濟
14:00-17:00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2007年9月16日09:00-12:00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14:00-18:00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10個專業)
注:特殊情況請參看各省市考試通知。
報名時間各省、市2007年一級建造師的考試報名工作計劃於6月中下旬進行,具體時間請參看各地報名通知。
免試條件
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符合《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但由於《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限於篇幅,對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專業知識和檢驗應試者解決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際問題的能力這些內容寫得比較簡練,甚或未寫,因此有必要參閱《建設工程經濟》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兩本書。另外試題中,案例題的解答也需要援引《建設工程經濟》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方面的知識,所以說,閱讀《建設工程經濟》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兩本書,對提高考生的答題能力是必要的。
注冊管理
一、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於建築業企業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准。
三、申請材料目錄
1、建造師注冊申請表;
2、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准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復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注冊中心)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3、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予注冊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注冊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准,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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