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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我國開始啟動心理諮詢師的職業化工作。由國家頒布《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標准》(試用版),並在該《標准》中,對心理諮詢師的職業給出定義。為規范心理諮詢職業活動、推動心理諮詢行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2年7月15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和中國心理學會,宣布正式啟動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鑒定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中國心理衛生協會和中國心理學會兩家心理學專業組織,共同組建『全國心理諮詢師職業資格培訓鑒定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在全國開展統一的職業培訓和職業資格鑒定工作。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心理諮詢師培訓鑒定工作的統一要求,已經或准備從事心理諮詢師職業的人員,都應該經過專門的職業培訓,獲得全國統一頒發的心理諮詢師《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心理諮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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