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稱被學校強令轉學,高中生小晴(化名)將北京市第十七中學告上法院,要求返還擇校費2.5萬元。
今天,朝陽法院宣判駁回其訴訟請求,代理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討擇校費雖然泡湯,但我們要繼續告下去。』
小晴訴稱,2007年7月,父母為自己選擇了十七中,並交納了擇校費3萬元。交費時,學校要求簽訂一份『霸王條款』:『被學校處分、開除或本人轉校離開時,不得要求返還擇校費』。由於校方處於絕對強勢,自己不得不接受。
2007年11月27日,小晴因與同學的感情問題離校出走4天。事後,學校要求小晴退學或者轉學。後父母將小晴轉往其他學校就讀。
為此,小晴及其父母認為,學校強令簽署的霸王條款無效,並且擇校費屬於不當得利,故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擇校費。
法庭上,學校辯稱,在收取擇校費前,學校已經告訴家長,擇校費在轉學時不退。而且,這筆費用交給了國庫,不是私自收費。
小晴出走後,學校立即在班上展開調查並陪同家長報案,還到網吧、籃球場尋找,開展了大量工作。後查明,小晴出走,是和男朋友去同居。
考慮到兩人過於親密,不適宜同時繼續在同一學校就讀,纔建議至少轉出一人。兩家家長商議後決定讓小晴轉學,男方家長還為此給了小晴家長2.5萬元。
法院認為,小晴交費是自願行為。她自行出走數天,對此產生的後果應自行承擔,故作出上述判決。(曹博遠) (來源:北青網-法制晚報)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