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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著重『家庭保護』體現人性化
放任孩子租房或違法學校女廁應多於男廁昨日(11月11日)下午,廣東省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召開,就《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再次論證及修改。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鄧維龍出席會議並講話。
與前幾次的會議討論相比,此次會議著重了『家庭保護』的分量,比如其中對『未成年人夜不歸宿』的情況提出了新規定,指出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歸宿。
監護人職責??不得將孩子單獨留車內
在家庭保護方面,修訂草案特別強調了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護。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歸宿,不得讓其脫離監護單獨居住,已滿十六周歲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除外』。也即是說,如果放任高中生在外租房,可能將觸犯法律。草案還規定,『未成年人在學校寄宿期間未經許可夜不歸宿的,學校應當及時查找,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對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護的義務。當前汽車已成為普通家庭消費品,為此草案強調『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應當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車安全,不得將未成年人單獨留在機動車內,不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機動車副駕駛位置。』值得注意的是,『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或者電子游戲』也被列為監護人的職責。
學校須知??不得張榜公布考試名次
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修訂草案再次重申: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協調各門課程的作業量,確保未成年學生的作業量與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水平相適應,每天作業總量不得超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關於作業量的相關規定。此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義佔用未成年學生寒暑假期、法定節假日集體補課。不得張榜公布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以提高昇學率以及其他理由損害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的權益在修訂草案中視為重點保護對象,明確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不得嘲諷、辱罵、恐嚇、貶損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視未成年人;不得隨意中斷未成年人上課。』
一些人性化的保護措施在此次修訂草案中得以體現,例如針對未成年女學生的生理特點,規定『女衛生間人均實際使用廁位數量應當多於男衛生間廁位數量。學校和教師應當允許未成年女學生在經期內不進行激烈的體育活動。』
未成年人『雷區』與權益??對學校處分不服可上訴
此外,以下行為也被列入未成年人的『雷區』:吸煙、酗酒、濫用藥物;沈迷網絡或者電子游戲;駕駛機動車輛或者參與道路競駛、競技等危險活動;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進行攀岩、蹦極、游泳等高危險性的體育和娛樂活動;其他危及或者損害身心健康的行為。
與此同時,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對學校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門提起申訴: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取消報考資格或者入學資格;學校違法要求學生履行義務;其他嚴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決定。學校應當明確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的部門和程序,並予以公布。學校或者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未成年學生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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