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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當前醫療、教育等領域商業賄賂犯罪較為突出,群眾反映強烈,『兩高』日前聯合發布意見,明確了醫務人員、教師等構成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其中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院的情況筆者不太熟悉,但筆者做過幾年教師,對學校還是稍有了解的。毫無疑問,按照法律規定,教師是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所以如果他們犯受賄罪的話,只能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然而筆者想問的是,有幾個教師會犯受賄罪,或者有犯受賄罪的機會呢?
眾所周知,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常需要購買教材、校服等,有的還要蓋教學樓,買大型實驗設備。既然學校有業務可做,自然有商人為做成生意,會向有關人員行賄。但我們必須清楚的是,負責為學校采購物品的,一般是總務處等部門人員,大宗采購和建設招標,更是學校的主要領導,乃至教育行政部門或地方主管部門,纔有決定權力的,普通教師根本沾不上邊。
當然,校長、總務主任之類,通常也有著教師資格,也屬於教師的一員。只是,已經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他們,即使手上有教師資格證,甚至還兼著一些教學工作,也與一般意義上的教師,已經有了相當的距離。受賄者與他們打交道,實際上是與職位、權力打交道。主要從事教學活動的普通教師,就算心裡也想去受賄,都沒有能夠受賄的渠道。
不可否認,也有少數普通教師讓學生訂教輔書,或者買一些小教具之類,在過程中收受供貨者的好處。然而,幾乎在所有的學校裡,普通教師都是沒有正式收費權的,能為一兩個班的學生,每人『代購』一二十塊錢的書刊,就算夠可以的了,向學生收更多的錢,家長就要找學校問個究竟了。也就是說,普通教師真『受賄』,也很難到『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程度。
實事求是地講,這幾年對教師的師德,社會上頗有意見。一些教師貪圖利益,熱衷於搞有償家教,讓家長請吃送禮等等。但是,無論從現實還是理論層面看,教師犯了和能犯受賄罪的情況,都很難找到。如果將教育機構中事實上的官員,與一般意義上的教師分開,明確教師構成賄賂犯罪的刑責,簡直可以說是畫蛇添足。而現在這樣寬泛的規定,雖對打擊犯罪有意義,卻會將對教育行業腐敗的聚光燈,不當地投射到普通教師的身上去,讓他們承受額外的壓力。(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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