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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學學了兩年,一點有用的東西都沒有學到。』近日,南昌一高校學生一紙訴狀將母校告上法院,以學無所成為由,要求學校賠償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近5萬元,並減免學雜費。一、二審法院均駁回訴訟請求。
學生狀告母校教學質量太差
2007年9月,小黃被南昌一所職業技術學院錄取,就讀數控專業。
小黃稱,他在進入大學後,就讀的學院並非如宣傳的那般好,不久就要畢業參加工作。但他感覺在學校沒有學到什麼東西,特別是自己所學的數控專業,學校缺少專門師資力量,導致在劣質教育下無法學到數控專業相關的知識,耽誤了兩年的青春。要求學校賠償兩年的青春損失費2.88萬元,並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及減免已交的學雜費。
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受了此案後,審理認為:本案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屬於平等主體的調整范圍,對於雙方產生的矛盾,小黃可以向有關教育部門申訴,故作出一審裁決:駁回小黃的訴訟請求。
小黃不服,又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小黃的訴請不屬於民法的調整范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並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不充分,故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學生告學校屢告屢敗存法律盲點
就小黃狀告母校一事,省教育廳高教處一位工作人員認為,一個學校的教育質量,並不是一個學生說不好就不好,學生質疑學校的教學質量,首先應該向學校領導反映,雙方就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學生還可以通過教學委員會反映問題。
南昌萬山律師事務所萬山律師認為,在我國民事法律中,一個重要的原則是公平原則,它強調的是法律雙方當事人身份和權利義務的對等。在教學互動中,如果學校盡到了責任,而學生卻沒有積極應對、配合,那麼學校因此責怪學校,對學校來說就是不公平的。
萬山律師還認為,嚴格意義上來說,學生告學校在法律上存在許多盲點,比如學生和學校到底是什麼關系,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劃分,學生到底依據什麼法律來維護自己權益,也沒有法律依據。『
有許多人認為,在現行的教育體制中,學校是一個強勢單位,學生上學要交錢,要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要通過各種考試,要聽老師的話,可學校和老師對學生有多大的責任呢?除了道德上的共識外,沒有任何法律法規上的制約。
學生告母校的法律意義
近年來,高考(Q吧)教育產業化的思潮讓一些地方盲目發展高等教育,高校建設迅速膨脹,招生計劃不斷增加,導致一些高校,尤其是職業學院和民辦大學生源競爭激烈。有的學校為了生存與發展,不管教學質量、盲目誇大宣傳亂招生,不考慮師資力量盲目設置各種專業,小黃的訴狀所說的情況,反映了一部分學校教學質量欠佳的現象。小共盡管敗訴,但他的法律之路,卻給一些大學敲響了警鍾:在不斷擴大辦學規模的時候,如何保證教學質量?
小黃的上訴之路還告訴處於強勢地位的大學:在大學生交費上大學的今天,大學生應該是學校的『主人』,是大學教育的『主體』,而不再是單純的服從者、被管理者。學生民主法制意識日益增強,同時也對各大高校實施『依法治校』戰略提出了更高、更為迫切的要求。大學生在學校建設、規章制度的制定、學生違紀事件的處理等方面,應該具有充分的發言權和參與決策的權利。這是包括高校管理者在內的所有教育工作者亟須轉變的一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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