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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些民辦培訓學校辦學不規范、培訓質量低下、政府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將給這類無良職業培訓學校戴上『緊箍咒』。
《通知》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監管。一是要嚴格規范設立審批。凡達不到條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頒發辦學許可證。
二是嚴格規范異地辦學。跨省異地開展職業培訓者必須重新申請設立培訓學校,報舉辦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異地辦學新批准設立的培訓學校,必須為獨立法人機構,必須依法建立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
三是嚴格規范招生宣傳和收費行為。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監督學校依據自身現有辦學條件以及辦學許可證的批准內容,確定招生規模,並按照審核備案後的招生簡章如實開展招生宣傳。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政策,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要按照《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示。公示後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公示收費的項目不得收費。嚴禁將教師收入與招生學費收入掛鉤。
《通知》要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電子注冊和學籍管理制度,完整記錄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成績、行為表現以及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等個人信息,並及時將學生相關信息的電子文檔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通知》還明確,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每年都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開展一次全面檢查評估活動,建立健全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誠信評估制度,對虛假欺騙宣傳、教學質量低下、學校管理混亂等嚴重問題的,由審批機關限期整頓,整改期間不得招收新生和舉辦新的培訓活動。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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