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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網站,12月8日公布《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昇降規定(試行)》。在公務員兼職方面,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昇降規定要求,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央視《新聞1+1》12月9日播出《公務員兼職:無私還是無畏?》,專家指出公務員兼職條款將遭遇執行難問題。
其實,領導乾部不得兼職或兼職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早就有規可循。中紀委、中組部2004年所發《關於對黨政領導乾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就曾規定,黨政機關領導乾部一律不得在企業等經營性單位兼職,黨政領導乾部經批准兼任職務的,一律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任何形式的報酬。而2006年實行的《公務員法》第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報酬。央視《新聞1+1》說此次有關部門的重新規定,有重申和進一步強調之意。而在我看來,在沒有進一步力度與深度規制的情況下,這其實是重復立法。
之所以對公務員兼職做出無酬規定,皆因幾近泛濫的『兼職腐敗』。在一些官員的腐敗案件中,我們總能看到有官員在一些項目、協會、學會裡兼職,發生權錢交易、利益均沾的現象。更有一些官員在一些實體企業暗地『兼職』,手握乾股而充當不良企業保護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最近的深圳舞王大火案。《新聞1+1》也舉例說明,在百度中輸入『清理公務員兼職』幾個關鍵字,便能看見相關網頁共有64900篇,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各地政府對公務員兼職所采取的清理行動。顯然,各地政府也都在千方百計采取措施,推進公務員職務的純淨化。而我認為,就已經滋生腐敗的公務員兼職亂象來說,治標之本應規定公務員『絕緣』兼職。
仔細閱讀《關於對黨政領導乾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公務員法》以及現在這個《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昇降規定(試行)》,在重復規定之下,是模棱兩可的語言,『工作需要』的衡量尺度究竟有多寬嚴,根本無法確定。是誰的工作需要?本職單位需要還是兼職單位需要?是領導需要抑或自己需要?『需要』本身就是個與利益相勾連的隱性詞匯,更隱含著交易的意味。因此,雖規定不許取酬,但事實上『工作需要』又開了一扇制度性小門,而且在沒有違反規定該如何追究細則的情況下,還很可能是腐敗的豁漏。
就公務員個體而言,兼職也使權力在本職之外得到了實際擴張。不受約束的權力擴張的直接結果,就是腐敗。現實中,個別地方為了強化領導,往往讓一些乾部兼任某些具體項目工作的領導職務,如此一來一人就被賦予了相當大的行政和經濟自由裁量權,從而形成了滋生腐敗的沃土。
能夠兼職的公務員,往往權力不小、官階不低,由此產生的『兼職腐敗』也就具有更大的隱蔽性,不容易被發覺,很難被監督。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指出:公務員兼職條款將遭遇執行難問題,需要實施細則跟進。而我堅定認為,若要遏止或杜絕『兼職腐敗』,必須立法規定禁止公務員兼職。原因是:一則,社會上人纔濟濟,沒必要讓公務員兼職機關外的工作。二則,任何一項社會或經濟工作,其首要負責人不必非得是政府職能部門的官員,職能部門只要行政到位,發揮好監督和管理作用,自然也就不需要公務員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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