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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後,國務院設立了5·19-5·21全國哀悼日。但是,哀悼日之後,我們還有紀念災難、不忘災難的日子嗎?為此,我鄭重向全國人大提出設立5·12全國災難紀念日的建議……』
『1976年唐山大地震、1998年長江特大洪災、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新中國成立以來的這些特大自然災害,都沒有設立紀念日,但當我們經歷5·12汶川大地震後,我們應該有所行動了。』昨日(12月25日)下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四川大學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平教授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上書全國人大,希望設立5·12全國災難紀念日,並將其紀念核心定為『全國』+『災難』+『紀念』。
教授上書請設5·12全國災難紀念日王建平致全國人大的信,名為《全國人大應當履行5·12全國災難紀念日的設立義務與紀念責任》。
王建平說:『寫這封信不是為了炒作,作為全國最早研究防災減災法的專家之一,作為災區的學者,有責任也有義務來推動這一紀念日的設立。』王建平認為,汶川大地震後國務院設定了全國哀悼日,但僅這一點還不夠。美國9·11事件發生後,設立了9·11全國紀念日,我們也應該通過設立5·12全國災難紀念日,將防災減災國家義務通過節日形式固定下來。通過全國災難紀念日的形式,國家能夠在法律規定的固定時間(日期)利用具體形式開展紀念活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防災減災義務教育。
如何紀念全國只紀念不放假『這個紀念日,不同於一般的紀念日,更不是節假日。』王建平解釋說,這個紀念日只紀念不放假,但要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紀念的不僅僅是汶川大地震,我國發生的所有災難都應包涵其中。王建平認為,5·12大地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不論是其破壞性、災難性和可紀念性,都是其他日期不能取代的。
在世界紅十字日(5月8日)、母親節(5月第二個星期日)、國際家庭日(5月15日)這些多數充滿溫情的日子裡,5·12因為汶川大地震而顯得被傷痛佔滿。將全國災難紀念日設立在5月12日,其目的也在於可以將這個災難紀念日與其前後的各種紀念日主題結合起來,更能凸顯或者反襯汶川大地震災難帶來的消極影響,以及紀念它的積極意義。紀念5·12是為了弘揚災難發生時,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災難進行殊死搏斗、搶險救災的偉大民族精神。從這個意義上看,5·12全國災難紀念日具有不可替代性。
如何設立全國人大通過特別決議『我建議全國人大通過特別決議形式來設立。』王建平表示,在程序上,設立5·12全國災難紀念日是具有可行性的。這種可行性,不僅表現在5·19全國哀悼日已經設立過,而且,《紀念日通知》本身,已經對具體的操作程序給予了明確的界定。
全國立法機關設立5·12全國災難紀念日的立法活動本身,是我國《立法法》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法定職責。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設立5·12全國災難紀念日,因為國務院設立的5·19全國哀悼日已獲得全面的肯定性評價,給5·12全國災難紀念日的昇層性設立,提供了很好的法律程序基礎。因此,5·12全國災難日的設立,必須由全國立法機關通過特別決議的方式設立,纔能彰顯這種災難紀念日的義務色彩和法律強制力的力度。
紀念意義提昇公民的防災減災能力『設立5·12全國災難紀念日,是國家履行防災減災義務的必要法律制度的程序性設計,也是培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防災減災義務的科學平臺。』王建平認為,5·12全國災難紀念日的設立,其目的在於通過國家防災減災義務的履行和防災減災責任的承擔,發揮各級政府在各種自然災害防范和控制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通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防災減災能力的具體養成過程,真正喚醒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災難懮患意識,居安思危,堅持不懈地演練,培養人們防范災難、搶險救災、過渡安置和災後恢復重建等非常行為的自我控制意識,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與自然災害、各種突發事件的斗爭中,要學會堅強,理智應對,依法防災減災。(楊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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