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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重慶涪陵城區一重點中學高三學生李明(化名),因家窮盜竊同學4500元錢,檢察院表示:如果考不上重點大學,檢察院就要起訴,就算考個專科都要起訴。今年高考,李明以超過重點本科分數線30分的成績,被杭州一所名牌大學錄取。檢察院兌現了承諾,沒有起訴他,這是重慶市首例附條件不起訴案件(12月25日《重慶晚報》)。
筆者認為,司法實踐的人性化改革,不是為了將法律打造成溫情脈脈、愛纔如命的長者,而是要最大限度地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同樣,『附條件不起訴』的難點在於所附的條件該如何界定其范圍———什麼可以作為附帶的條件,什麼不能作為附帶的條件。因為,它與公正性直接相關。
在新聞中,『考上重點大學不起訴,考上專科要起訴』,這個附帶條件中把『重點大學』的招牌放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高度,給人以名牌大學招牌成為免罪符的錯覺。想來檢察官也是為這個優秀的高中生誤入歧途感到惋惜,用這個附帶條件給他施壓,既可以督促他復習好考好,也在幫助社會挽救一個未來的優秀大學生。但是,檢察官卻沒有想過如此附帶條件,考上普通大專院校的學子怎麼看,憑什麼用分數、又憑什麼是分數決定了一個人該不該被起訴?事實證明,分數或者就讀某所院校,與某個學生的道德操守、遵紀守法程度並無必然聯系。既然如此,這個『附條件不起訴』是否應該作為附帶條件,就值得商榷了。
其實,即使不采用『附條件不起訴』的做法,也依然可以讓李明享受不起訴的處置方式。最高人民檢察院去年8月發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准(試行)》和《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准(試行)》。兩個標准提出了因生活無著偶然盜竊等五種情形將不予起訴,五種情形中就有『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等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這一條款。李明家境貧困,在盜竊後已歸還贓款,向受害者道歉,並得到受害者的諒解,在此背景下,李明的犯罪行為吻合最高檢『不起訴』的司法精神。而涪陵城區檢察院的創新作法,實乃畫蛇添足之舉,將公眾的關注焦點從對一個失足學子的挽救轉向對『附條件不起訴』之公正性的追問,豈非始料不及?(作者系媒體從業者)
□高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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