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父母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歸宿或脫離監護獨居
未滿12歲不能坐副駕駛 位
學校廁所廁位女廁應多過男廁
畢業前處分記錄從檔案中消除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煙草或仿煙草制品
新修訂的《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將於2009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條例》特別突出家庭保護和人性化關懷,涉及了網癮、吸煙、酗酒、流浪、校園安全等主要問題。
《條例》特別強調家庭對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護,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歸宿,不得讓其脫離監護單獨居住,已滿十六周歲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除外。否則其所在單位或者城鄉基層群眾性組織將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正確選擇和使用網絡資源,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或者電子游戲』也被寫入《條例》。
《條例》專門強調,父母不得將未成年人單獨留在機動車內,不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機動車副駕駛位置。
《條例》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義佔用未成年學生寒暑假期、法定節假日集體補課。學校女衛生間人均實際使用廁位數量應當多於男衛生間廁位數量。學校和教師應當允許未成年女學生在經期內不進行劇烈的體育活動。
此外,未成年學生受到處分後有改正表現的,學校應當在其畢業前將處分記錄從個人檔案中消除。並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張榜公布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
《條例》還細化了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煙酒的規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煙草或者仿煙草制品的產品,以及涉及暴力、色情、恐怖、血腥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產品。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