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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下發,今日起正式實施。此前,我省高校生轉學問題,執行2006年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相比之下,《意見》更為詳盡、人性化。《意見》中,『第二次轉學』首次被列為不得轉學的情形之一。即轉過一次學的學生,不論有何原因,均不得再次轉學。《意見》強調,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轉學,必須在同學歷層次、同招生錄取批次之間學校進行。嚴禁高校以先『借讀』後轉學等名義,接收未經省級招生部門錄取和非本校錄取的學生報到入學;嚴禁接收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的學生到校就讀。各高校每年轉出轉入學生實行總量控制(中央部委高校、省屬本科學校原則上不突破上年錄取學生總數的3?,獨立學院、高職高專院校原則上不突破上年錄取學生總數的5?)。這些都是《規定》中沒有涉及的。
此外,《意見》在報送學生轉學材料的要求上,更為嚴謹、規范。今年起,省教育廳每年集中兩次辦理轉學確認手續,即1月4日至18日,7月10日至25日。(趙莉梁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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