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治國家,以人民民主專政和共產黨領導爲基本政治特徵,與資本主義的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有本質的區別;它具有中國優良傳統和文化特色的法治國家,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國家或者前蘇聯等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模式;它應當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治國家,並隨着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發展而不斷髮展。
問題: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在一些領導幹部中,處理或解決問題往往忽視法律的嚴肅性,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濫用職權。如在徵用土地的問題上,置法律、法規於不顧,隨便批條子,動輒開口子,結果出現了亂佔濫用土地現象,破壞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
2.習慣於按個人的意志行事,忽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行使行政權力的主要特點是命令和服從,無論這些行政行爲是否合法,都按個人的意志去執行。
3.執法不嚴、違法辦案。在司法機關主要表現出有的辦人情案,有的超期羈押人犯,違反程序法,侵害公民權益現象屢有發生。還有不少的案件審判後不能執行,造成“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4.以罰代法,重罰輕管。有些執法部門在處理違法案件時,偏重於經濟處罰,如對假冒僞劣商品,一經查出,只作經濟處罰,沒有追究製假售假人的責任,結果假冒僞劣商品依然猖獗,給消費者危害極大。
5.以權謀私,執法犯法。有的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吃拿卡要,有的以權易錢,錢權交易,直接損害了執法機關的聲譽,玷污了司法機關的形象,雖然是少數,但影響很壞。
6.包庇袒護,徇私枉法,有的領導幹部或上級機關,對有的執法人員腐化墮落,玩忽職守,徇私枉法,麻木不仁,視而不見,放任不管,聽之任之,處置不痛不癢,成了保護傘。
7.執法中的“實惠主義”,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在執法實踐中,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對凡能帶來部門利益的條款都能積極地宣傳、積極地執行,反之就消極,執行遲緩或根本不執行,這種以自己利益決定對法律法規的實惠主義態度,嚴重破壞了執法機關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國方略難以落到實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原因:
1.法律制度、政策的缺陷。當前,一部行政法律法規就有一個行政主管部門或幾個相關管理部門,相應成立一支執法隊伍,造成行政執法機構過多過濫。執法部門之間職責界限模糊,職能交叉扯皮,其結果是力量分散,各行其是。而許多單位爲爭取成立執法隊伍,成立之時多確定爲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執法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等都得靠自己在執法過程中去收費和罰款解決,執法單位受部門利益驅動去執法,對違法之事,一罰了之。同時,執法程序規定不完善,執法責任制、考覈和獎勵制度不健全,執行中流於形式。從而影響了執法的公正性、嚴肅性。
2.執法監督的缺陷。
(1)執法監督體制不盡合理。一方面,人大作爲國家權力機關對法律實施的深層次、實質性監督不夠充分,往往缺乏對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直接有效的控制權。另一方面,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主體,如審計、監察部門等又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地位偏低,權力不足,受制於人,作用很難發揮。
(2)執法監督制度不夠健全。監督工作尚未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具體化,對於執法者的腐敗瀆職行爲往往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態度,監督者的監督責任缺失,監督或是不監督的主觀隨意性強,因而面對執法違法行爲時難免出現相互推諉、無人查究的現象。
(3)監督不力,懲處不嚴。一些執法監督部門力量薄弱,心有餘而力不足,彼於應付,造成監督空檔;執法監督的方法簡單,手段單一,技術落後,並且形式主義嚴重,熱衷於做表面文章應付上級機關檢查,在監督中習慣於搞“既往不咎,下不爲例、親疏有別”;此種做法往往成爲一些執法犯法、濫用職權、貪贓枉法者的避風港和保護傘。
(4)社會監督,民主監督的力度不夠。由於實用主義作崇,在實踐中羣衆監督難以受到重視,因而逐漸喪失民主監督的積極性;輿論監督的獨立性不夠,相應的安全保障不夠,對重點、敏感問題只能避重就輕或事後報道;社會組織的監督分散和乏力,渠道有限,難以擂鼓,等等。
3.法律的權威沒有樹立起來,權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在我國,法是黨的主張和人的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並以強制力作爲保證實施的行爲規則的總和。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最高標準,任何人無論職位高低都不能違憲違法,任何文件、講話都不能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有的地方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卻同領導幹部的法律觀念不強,不依法行政有直接關係,他們想問題、作決策,不考慮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習慣於依靠政策而忽視了法律的規定,在工作中重行政手段輕法律手段。
4.部門保護主義,阻礙了執法的公正性。有的行政執法部門往往以利益決定對法律和政策的態度,要麼是對有利的就執行,不利的不執行,要麼是斷章取義,不顧大局,使一些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護得不夠,同時容易產生行業腐敗現象,嚴重敗壞了執法機關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國的方略難以落到實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5.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對嚴格執法帶來不利影響。部分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在觀念和習慣上依然深深地打着“人治”、“權大於一切”的烙印,這些舊意識、舊觀念成了一些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的思想淵源。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沒有經過嚴格的崗位培訓,不熟悉機關的法律法規,對本職工作一知半解,缺乏責任心,在執法中常常出現錯裁錯判的現象,有的執法人員政治素質較差,個人主義、拜金主義思想氾濫,出現了執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貪贓枉法等問題。
6.行政權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使公民難以監督,依法行政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政務公開,把行政操作的規則、方式、手續、時限、法律責任公佈於衆,讓公民知道如何監督行政。現在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程序法雖頒佈實施了,但因宣傳力度小,知程度低,當公民遇到故意增加審批手續,額外的多收費,拖延的批准時限,附加的制裁等侵害自己自由和權利的行政行爲時,還不知道這是違法行政在侵害自己。由於行政權的行使是大量的、經常的和變化的,若無社會民衆的經常監督,若無程序規則約束,必然形成行政執法人員我行我素,違法行政。
對策:
1.結合普法教育,積極開展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在全社會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首先要從各級黨政領導做起,領導幹部不僅要帶頭學法、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用法,要結合實際,通過學習樹立高度的法制觀念,要消除“人治”、“權大於法”的特權思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是行不通的,必須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管理社會,提高依法決策的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2.完善執法責任制。權利義務相一致、權力權責相統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違反法律法規,造成重大執法錯誤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要予以追究。爲此必須認真貫徹國家賠償制度和錯案追究制度,用制度規範、約束執法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行爲。有力地推動了依法行政,羣衆深切地體會到這種制度是依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得民心、合民意的“陽光工程”。
3.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加強監督,要克服種種模糊認識,增強監督主體意識和責任感、使命感,理直氣壯地依法進行監督,只有打消顧慮,克服各種畏難情緒,解放思想,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人大監督才能到位。
4.加強全民意識。積極培育羣衆和幹部的行政法治觀念。我們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中,必須十分重視通過各種途徑努力提高羣衆和幹部的責任意、法治意識和綜合素質。
5.加強輿論監督。建立完備、合理的新聞法律制度,規定新聞媒介的權利及其在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時的獨立自主性。在賦予新聞媒介新聞自由的同時,必須建立合理調控新聞自由,促進新聞媒介自律的法律制度,防止新聞媒介濫用其新聞監督權。
6.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1)切實抓好執法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有了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才能秉公執法,自覺抵制來自各方面的干擾,敢於堅持真理,糾正錯誤。
(2)執法機關對執法人員定期進行法律知識考試,不合格或不勝任者實行淘汰,擇優任用,確保司法公正。
7.加強行政立法工作,確定依法行政的有關具體規則,使行政行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立法是前提和基礎。我們要加強政府的立法工作,切實提高政府的立法質量,保證行政行爲有法可依。
(1)必須依據法定權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立法,不能各搞各的所謂“法律體系”。
(2)要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加強對法律、法規的解釋工作。要按照法規備案規定,進一步加強法規的備案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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