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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一、 先秦法制主要內容
(一) 出禮入刑
1、禮的含義
禮有兩層含義: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與"尊尊"兩個大的方面。具體的禮儀形式,主要有五個方面,統稱為"五禮",即吉禮(祭祀)、凶禮(喪葬)、軍禮(行軍作戰)、賓禮(迎賓)、嘉禮(冠婚)。
2、禮的性質
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征,即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國家強制性。
3、禮與刑的關系:出禮入刑、"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禮不下庶人",強調的是禮的特權不為他們所享有,但禮的義務仍須遵守;
(2)"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貴族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某些寬宥,在適用刑法時享有某些特權,而不是說大夫不受刑罰。
(二)契約與婚姻繼承法律
1、西周的契約法規
(1) 買賣契約在西周通常稱為"質劑","質"是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約;"劑"是買賣兵器、珍異之物所使用的較短的契券,"質"、"劑"由官府制作,由"質人"專門管理;(2)借貸契約在西周稱為"傅別","傅"是把債的標的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後一份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 婚姻締結遵循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三大原則;(2)"六禮"是西周時期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六禮"即納采:男家請媒人向女方提親;問名:女方答應議婚後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等,並卜於祖廟以定凶吉;納征:男方送聘禮至女家,又稱納幣;請期:男方攜禮至女家商定婚期;親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3)西周婚姻關系的解除遵循"七出"、"三不去"制度,"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以下七項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可以休棄之:即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三不去"是指女子如有"三不去"理由,夫家不能離異休棄,即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例題:下列哪一選項不屬於我國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締結的原則?(2004/1/15,單選)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答案及解析】D(西周時期婚姻締結原則和成立條件);"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婚姻解除的原則,不是婚姻締結的原則。
3、繼承制度
西周時期在宗法制下已經形成嫡長子繼承制。
(三) 鑄刑書與鑄刑鼎
1、鑄刑書:鄭國子產將法律條文鑄在象征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2、竹刑:鄭國鄧析綜合當時鄭國內外的法律規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成為"竹刑";
3、鑄刑鼎: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於鼎上,公之於眾,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四)《法經》與商鞅變法
1、《法經》
(1)李悝在變法過程中"撰次諸國法",制定出《法經》;(2)《法經》共六篇,即《盜》(侵犯財產)、《賊》(侵犯人身)、《網》(或稱為《囚》)、《捕》、《雜》、《具》;(3)《法經》的內容是"罪名之制",也就是關於犯罪的規定;《雜》的主要內容是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具》是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於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2、商鞅變法
從法律變革角度看,商鞅變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2)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世卿世祿特權和對地方政權的壟斷權;(4)全國貫徹法家的"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等主張。
二、 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的發展變化
(一)《魏律》
又稱《曹魏律》或《新律》,共18篇。它的立法成就體現在:調整法典結構,把"具律"改為"刑名",置於律首;把"八議"制度納入法典。是三國時期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二)《晉律》
又稱《泰始律》,晉武帝頒布,共20篇602條。對《魏律》改革,內容體現在:在刑名律後增加法例律,豐富總則的內容;分則部分以"刑寬禁簡"而著稱。同時期與《晉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有張斐、杜預的律注,也稱"張杜律"。
(三)《北魏律》
孝文帝制定,共20篇。
(四)《北齊律》
共12篇內容體現在:充實總則部分,把刑名與法例律兩篇合為名例律一篇;精煉分則部分,使其成為11篇,有禁衛、戶婚、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開創了"重罪十條",發展為隋唐法律中的"十惡"。《北齊律》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起著承前啟後的作用。
(五) 法典內容的具體變化
1、《魏律》中的"八議"制度: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2、《北魏律》與《陳律》中的"官當"制度:即允許官吏用官職爵位折抵徒刑的特權制度;
3、《北齊律》首次規定的"重罪十條"制度: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4、《晉律》與《北齊律》中的"准五服制罪"制度,服制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5、北魏太武帝確立死刑復奏制度,加強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
6、刑罰制度進行改革:規定絞、斬等死刑制度,流刑制度,鞭刑與杖刑制度,廢除宮刑制度。
(六)法典形式變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為用的立法格局。
三、 《永徽律疏》與中華法系
1、唐高祖制定的《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共12篇500條;唐太宗時的《貞觀律》基本上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
2、唐高宗永徽年間,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而成《永徽律》;其後,唐高宗令人對《永徽律》全篇律文作權威的統一法律解釋,撰《律疏》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共12篇,30卷,稱為《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是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
3、《永徽律疏》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它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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