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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發展已走過十個年頭。十年來,教育碩士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少到多等多方面可喜的變化,累計招生5萬餘人。但由於現行招生制度方面存在諸多不合理的因素,致使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教育還不能滿足廣大中小學教師提高專業化程度的需要,不能滿足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
一、教育碩士在招生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報考條件太高,甚至比全日制學術性學位研究生的條件還高。這就將絕大部分教師尤其是初中以下學校的教師排除在教育碩士招考范圍之外。現行教育碩士報考條件是要求獲得學士學位且有三年以上基礎教育工作經歷。若無此學位要求,則需大學本科學歷且有中學一級教師職務。按照教師法的規定,幼兒園、小學、初中教師的合格學歷分別為幼師、中師和大學專科畢業以上。這些年盡管幼兒園中小學教師的學歷層次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初中以下學校中能夠達到本科學歷且具有學士學位的教師還是少數。而通過成人高考渠道接受成人本科教育,能拿到學位的也少之又少。一般情況下,一個專科畢業生等拿到本科畢業證,再評上中學一級教師,大約需要十年的時間。也就是說這樣的教師想要通過攻讀教育碩士來提高自己的業務那得在十年之後。這一規定無疑將絕大部分中小學教師排除在教育碩士招生范圍之外。而這一部分教師應該說是最需要提高專業化水平的。二是考試科目不太合理,考試科目多,外語權重大,使骨乾教師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從而影響了社會對教育碩士的認同度。這既與教育碩士的培養目標不完全相符,也不符合我國教師的實際。三是招生方式單一,不利於人纔選拔。現在教育碩士招生只有全國聯考一種形式,考試分數成了能否攻讀教育碩士的唯一指標。結果出現了真正的骨乾教師、教學名師、學科帶頭人由於外語等方面的原因考不上教育碩士,而僅僅由於外語程度好學科教學很一般的人卻能夠順利過關。考試成績固然應該成為錄取的重要標准,但作為以培養應用型人纔為主的教育碩士專業學位,在重考試分數的同時,也應該將教師的工作業績作為衡量能否攻讀教育碩士的標尺。四是招生規定只有統一要求,沒有充分注意到地區差異,特別是民族地區的特殊性。
二、改進教育碩士招生制度的建議
1.適當放寬報考條件限制
招生對象的確定性。教育碩士的招生對象主要是在職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或其他中等學校文化基礎課教師或管理人員,以及政府部門和研究部門中具有教師職務的教研員和管理人員。也就是說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都屬於教育碩士招生對象。而這部分教師中的絕大多數只具有大專學歷。而從教師任職資格來看,這部分教師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這就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能夠做一個合法的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卻不具備進一步攻讀教育碩士的基本條件。可恰恰是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最需要通過教育碩士這個途徑提高其專業化程度。因此,教育碩士招生中不應該把這大部分教師排除在外。
報考資格的一致性。專業學位以培養應用型高層次專門人纔為主旨。而學術性學位是以培養從事學術研究的後備人纔為主。『學術性學位與專業學位在培養目標定位、人纔知識結構、人纔能力素養等方面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是高層次人纔培養的兩個方面』rn『學術性學位是與學科領域緊密相連的,而專業學位與職業領域密切相關』。但在報考條件中,以培養從事科學研究的高級專門人纔為主的學術性學位研究生尚且允許『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後兩年或兩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人員報考,而以培養應用型人纔為主的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卻規定只能本科畢業學士學位獲得者報考,不允許專科學歷人員報考。這不僅與設置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初衷不符,就是在邏輯上也講不通。既然專科畢業生有資格報考學術性學位研究生,就同樣應該有資格報考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
以中小學教師為招生對象的教育碩士其報考條件不應該比高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的報考條件高。目前在我國招收高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的報考條件中也只提『大學本科畢業』而沒有提學位方面的要求。我們知道,高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專門招收高校教師,授予的學位是學術性學位。對於高校教師在報考條件方面尚且不提學位要求,而以中小學教師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碩士卻提出學位方面的要求。這樣就出現以從事基礎教育的教師的學位要求要比以從事學術研究為主的高校教師更高的問題。這無論如何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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