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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達到學校規定的論著發表要求,與『博士』擦肩而過——
『我國的《高等教育法》雖然賦予了高校管理自主權,但還需更規范、更細化一些,不能一個導師或一次違規就決定一個學生的「生死」。』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左世民日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9月24日,他作為因沒有達到學校規定的論著發表要求而未被授予博士學位的女研究生小楊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小楊的母校北京大學對簿公堂。
小楊是北京大學醫學部2004級博士研究生,主修神經病學專業。小楊稱,她和導師發生矛盾,不能繼續跟隨其學習。經多方協調,北京大學醫學部研究生辦於2005年12月為她更換了一位臨床型博士生導師。去年5月,小楊通過博士論文答辯,但兩個月後接到醫學部通知,告知她只能拿到畢業證,不能被授予博士學位。學校的依據是,小楊沒有達到醫學部規定的要有一篇SCI收錄的論著代表或提交正式接收函。
自1998年原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因涉嫌考試作弊受到學校取消學籍處分,後又受到學校拒發學位證、畢業證處理而將學校推上被告席以來,高校學生因學位論文答辯未獲通過、考試找『槍手』、未通過英語四級考試拿不到學位證書、因校園接吻擁抱等行為受處分認為不公或不服而向學校討說法、將學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接連出現,這些案件經媒體披露後,引起人們對高校校紀規章的關注與思考。
未發表論文就不給學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分析說,北京大學醫學部對於博士學位授予的規定中有論著發表的要求,不管小楊是出於何種原因,終究沒有完成論著的發表。高校對於博士學位的授予要求是各種學位中最高的,高校在自己的管理規章中將研究生畢業之前,在相關刊物上發表論著作為授予博士學位必須達到的條件之一,這個要求是對所有研究生提出的。
北京理工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楊成銘認為,此案中學校只是因為小楊沒有發表論著就不授予博士學位的做法值得商榷。研究生答辯通過後,如果因為沒有在相關刊物上發表著作,那麼,學生完全可以繼續發表論文,然後再要求校方授予學位。高校可以延期授予學位,一般延期有幾種情況,一種是學生論文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或者沒有符合要求,另外一個是學生因病或其他一些原因不能夠順利地完成學業的。
小楊屬於第一種情況,現在授予博士學位延期的情況很多,辦理學位授予延期手續後,延期時間甚至可以達到5~8年的時間。
楊成銘就記者關於高校根據校方的規定對學生給予勒令退學或者拒絕授予學位的處罰是否被法律認可這一問題表示,校方依據規定而拒授學位證是學校擁有辦學自主權的一種表現,當然這個權力是要合理地、平等地適用於每一個受教育的學生。高校作為培養學生能力的機構,在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上要合理合法,所以應當保護好學生的利益包括受教育的權利。高校在教學、科研、學生生活方面制定的規定如果不完善,在處理問題時,還是應該偏向維護受教育者的權利。
記者聯系采訪北京大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大學醫學部教師王岳,他以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為由婉拒了采訪。
高校內部糾紛如何解決?
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校或者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研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四十一條規定:高校的校長可以行使『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職權;《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
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了高校對學生的學籍管理、學位授予等方面的權力,成為高校對在校學生進行自主管理的法律依據。但是,畢竟這些條文都比較寬泛,相對法律法規中原則性的表述,學校的規定細化了很多,但學校的規定也給了人質疑的理由: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的處罰,學校依據內部規定就可以處罰嗎?誰來認定這些校紀校規的合法性?
楊建順教授指出,此案與其他一些訴訟案件相同,都是受教育者在違反自己所在高校有關規定後失去繼續求學機會或學位證明,校方與學生之間不能協調解決時,多數學生選擇了法律救濟。
左世民認為,高校雖然有管理自主權,但還是應該依法辦學,最大限度地保護相對處於弱勢的學生。
楊建順認為,目前在國家法律已經賦予高校自主管理權的背景下,對於因為高校自主管理權引發的訴訟,司法界等比較一致的觀點是,高校內部發生的糾紛,應該依據團體的自治性規則解決,司法權不宜過多介入。高校是以教育學生和學術研究為目的的教育研究機構,對於校紀校規,只要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應當從司法審查的對象中排除出去。
訴諸法院不應是唯一選擇
北京大學憲法和行政法研究中心曾經就學生狀告母校的現象召開過研討會,教育部《高等教育法》修改專家組成員、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程雁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年起草了《關於審理教育行政訴訟的若乾問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並於2004年在一定范圍內征求了意見,但至今仍在醞釀之中。有關方面人士認為,就法律技術層面而言,如何界定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范圍是該司法解釋應解決的首要問題和難點所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主張,最好不要簡單地將學生與高校的糾紛直接推向社會,本系統內的自律應該是首要解決途徑。高校本是『教化、感化學生的基地』,如果過於重視其懲戒作用,就會將更多的矛盾推向社會,牽扯更多的人力和精力,『馬拉松式』的訴訟解決途徑效果還未必好。因此,高校應該充分尊重學生權益,運用懲戒手段應該更加慎重,應健全處分制度,完善糾紛化解機制,盡量不要將法院司法審查這一外部解決程序作為處理學生與高校糾紛的首選。
『法治社會中,法院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但法院不是解決紛爭的唯一途徑。解決糾紛的機制可以是多元的,學生的權利保障機制也是多元的。』程雁雷說,『當下,健全和完善學校處分學生的程序和學生校內申訴程序是一個切實有效的途徑。這既體現尊重大學自主管理,又要求高校自律。只有自律和他律相結合纔能最大程度地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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