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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高等教育領域乙肝歧視狀況調查報告》發布:
『中國有乙肝病毒攜帶者近一億人。長期以來,這一龐大人群難以享有和其他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這一現象在高等教育和學前教育領域表現尤為嚴重。在高等教育領域,研究生招生的乙肝歧視現象比本、專科招生嚴重。』今天上午,公益組織——公民健康與受教育權工作組和北京益仁平中心在北京發布了《中國高等教育領域乙肝歧視狀況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據介紹,《報告》運用的調查方法主要有,研究我國高等教育領域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登錄各個高校網站,收集高校招生相關規定;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http://yz.chsi.com.cn/),以報考者身份諮詢高校研究生招生部門;以報考者身份,通過電子郵件諮詢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負責人;以報考者身份,通過電話諮詢研究生招生機構;以報考者親友身份,通過電話諮詢研究生招生機構;收集匯總近幾年出現的乙肝歧視典型案例,一部分來自媒體的公開報道,一部分來自網絡社區網友發文。
研究生招生乙肝歧視最為突出
由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2003年聯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規定了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另外,《指導意見》還以列舉的方法規定了學前教育、西餐工藝等本專科專業屬於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的專業。
北京益仁平中心主任陸軍認為,《指導意見》中的這兩處規定很容易造成對乙肝攜帶者的制度性歧視。
調查發現,一些高校在專科和本科教育招生過程中,擴大了國家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就讀專業的限制,表現比較突出的是醫學院校。北京大學醫學部、中國協和醫科大學等27所醫藥衛生類高等學校有拒絕招收乙肝病毒攜帶者的規定。
《報告》特別關注了明顯比本專科招生嚴重的研究生招生領域的乙肝歧視現象。表現特別突出的,是國防系統研究院所、中國科學院所屬的各個招生院所。
在國防系統科研院所研究生招生乙肝歧視情況的調查中,共調查了50所國防系統招生單位,有效調查為39所。其中拒錄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招生單位有33所,佔有效調查的84.62%。
根據2007年對中國科學院100個所屬院所的調查顯示,明確表示拒絕錄取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有78所,佔有效調查總數的78%;根據2008年對113個中科院所屬院所進行的調查顯示,明確表示拒絕錄取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院所有94個,佔有效調查總數的83.19%。
造成乙肝歧視的原因有多種
《報告》認為,除了《指導意見》中的兩處規定造成了對於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制度性歧視之外,對於乙肝傳播途徑的了解不夠、片面追求擇優錄取、認為乙肝病毒攜帶者難以擔負繁重的研究工作,成為招生單位拒絕錄取最常用的借口。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顧海兵表示,《指導意見》只是一份規范性文件,沒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卻成為眾多高校拒絕乙肝學子的依據,政府某些部門的不作為又讓這一歧視不斷深化。
《報告》指出,由於《指導意見》並未限制乙肝病毒攜帶者就讀非受限專業,所以,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學生在回避了一些特定專業後,還是有機會進入大學,接受專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但是,由於《指導意見》對研究生招生的約束力不明確,尤其是對科研院所招生的約束力不明確,導致很多研究生招生機構各自為政,在各個專業上都拒絕乙肝病毒攜帶者。
調查中,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給出的答復是:從政策上來講,因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大三陽』而拒絕錄取,學校的這種做法並不違反有關規定。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在招收碩士、博士研究生時,可參照普通高校在高考錄取中的體檢標准(是『參照執行』,而不是『遵照執行』——記者注)。因此,在研究生錄取體檢時,各招生單位可參照《2001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體檢標准(修訂)》,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考生的身體狀況做出要求。
調查中,一些科研院所擔心傳染給其他同學和老師,拒絕錄用乙肝病毒攜帶者,中科院化學所招生辦公室負責人曾經給出答復,如果你是大三陽,你肝功正常,符合招生標准,你可以報考。但是,我們有些實驗的條件受一些限制,比如說一些儀器的分析,上儀器的人比較多,在有些實驗室裡的學生比較多的情況下,也要為他們考慮。
此外,『擇優錄取』成了一些科研院所的理由。2007年針對中科院的調查中,中科院自動化研究所招生辦公室給出的答復是:『××考生:本單位的錄取原則是『擇優錄取』,包含身體健康檢查方面,同等情況下錄取沒有問題的考生。』理論物理研究所給出類似的答復,並且提到『尤其在招生名額有限,生源很好的情況下……』
因此,《報告》認為,『擇優錄取』本是維護和實現招錄公平的有效途徑,但是,將考生的乙肝病毒攜帶狀態作為是否優秀的標准之一,將嚴重損害這類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權。這和根據成績的擇優完全不同,考試、考核成績可以通過考生的主觀努力改變,成績體現的是考生對某一領域知識的掌握情況,而在當前的醫學條件下,乙肝病毒攜帶狀態,並非乙肝病毒攜帶者考生可以主觀改變,是否攜帶乙肝病毒,並不能成為是否有潛質接受進一步教育或是否有能力從事某項科研工作的標准。
改變現狀尚需多方努力
《報告》指出,我國教育領域在乙肝病毒攜帶者權利保護方面,已經遠遠落在勞動就業領域的後面。
教育事業應當以受教育者為本,尊重和保護所有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高等教育的功能正在發生轉變,已經從甄選少數『優秀分子、精英』,為國家培養『人纔』和『接班人』,逐步轉變為向全體公民提供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途徑和機會。保障公民受教育機會的均等,顯得尤其重要。
科學早已證明乙肝病毒不會通過共同學習傳播,禁止勞動和受教育領域的強制性乙肝體檢,是國際通行的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勞動就業權利和受教育權利的做法。在我國勞動就業領域,也是通過這種做法,來達到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勞動就業權利的徹底保護。
2005年,原人事部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取消了公務員錄用體檢中的乙肝病毒標志物檢測;2007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禁止了企事業單位招、用工過程中的乙肝病毒標志物體檢。
《報告》建議高等教育領域效仿我國勞動就業領域的做法,取消招生過程中的強制性乙肝病毒標志物體檢,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隱私權,加強乙肝科學知識的普及,消除誤解和恐懼。對於疾患學生,給予更多的人文關懷和政策傾斜,鼓勵其自強不息、積極進取,而不是予以拋棄。成立平等受教育監察委員會,為切實防止一些院校的歧視做法作出可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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