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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戶籍在陝西不滿三年』及『高中學籍在陝不滿三年』,西安多名高三學生被教育部門認定為『高考移民』並取消了高考資格。12名被取消資格的學生將西安市招辦等部門告上法庭,請求恢復他們在陝西報名的資格。當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並告知考生家長,本案已於5月14日開庭。
這是國內就高考移民問題發生的第一起訴訟,被稱為『高考移民』第一案——去年11月,北京地區有綠卡持有者,因為其戶籍在海南的子女受『戶籍、學籍雙認證』高考報名政策影響,既不能在北京高考(因戶籍在海南),又不能回海南參加高考(因學籍在北京),曾到東城法院狀告北京市人事局,但未立案——這一訴訟表明,解決高考移民這一問題,開始進入法律途徑。
眾所周知,處理高考移民這一問題,十分棘手。在當地老百姓看來,政府應該打擊『高考移民』,因為『高考移民』者『侵佔』了當地考生的利益,而當地的教育管理部門,在高考這個『民生問題』上,自然是為當地老百姓著想,出臺的打擊高考移民的相關政策,也正是基於當地的『民意』。但是,照顧了當地老百姓利益的教育政策,卻同時產生三方面問題。
一是與當地政府出臺的其他人纔政策相背離,有的地方為吸引人纔,推出居住證制度,並告訴所有手持居住證的人纔,其子女享有戶籍擁有者同等的待遇,人事部門與教育部門各行其是,讓正常流動的人纔左右為難,無所適從。
二是與受教育個體的實際情況相背離,由於各地存在事實上的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為了在高考昇學中,獲得更好的昇學機會,移民到教育質量低或昇學率高的地區的『高考移民』確實存在,但是,這並不表明,戶籍及學籍兩者沒有達到高考報名政策要求的考生,都是『高考移民』,他們中有的確實是隨父母工作變動而發生戶籍與學籍的變動,不能因為戶籍與學籍的限制,而硬性讓孩子與父母分離,這不但不合人之常情,有違民生,而且也與教育的本質是讓人生活更美好完全相左。
三是與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相背離,《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三十六條》進一步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法律所指受教育者,顯然是所有公民,因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不同,而使公民的入學、昇學權利不平等,無論理由有多充分,其本質都是剝奪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在昇學如此重大的人生關口,影響的可能是一個人的一生。
第一方面的問題,從法律角度看,是政府政出多門不一致而造成教育政策與人纔流動政策的衝突,其所造成的後果,顯然不能由政策所影響的人自己承擔;第二方面問題,從法律角度看,顯然適用的是『有罪推定』原則,假想所有戶籍與學籍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都有不良動機,這必然導致懲罰范圍過大、懲罰失當、殃及無辜等問題;第三方面問題,則是根本性問題,即不能用新的錯誤來解決以前的錯誤,教育資源發展嚴重不均衡,是教育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應該盡快推進資源配置均衡,而不是以破壞公民平等受教育權、讓一個人的人生希望破滅這一涉嫌違法的行為來阻止少數人在不同區域的正常流動。
客觀上說,對於第一方面問題與第二方面問題,大家容易理解,而對於第三方面問題,卻覺得在現實中難以做到徹底解決,畢竟各地教育發展不均衡是事實,不治理『高考移民』,會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因此必須循序漸進處理問題。但是,僅就第一方面問題和第二方面問題而言,在過去很長時期中,身處『高考移民』境遇的考生和家長,多采取向政府投訴的方式,解決起來總受到政府部門的推諉,尤其是當涉及發改委、教育、人纔、公安等多個部門時,更是艱難。而就第三方面問題而言,不管怎樣治理『高考移民』,其前提是不能剝奪學生昇學的機會,采取以學籍為主、戶籍或居住證為輔的政策,就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
利用法律渠道,則可以對高考移民政策推出的合法性、政府不同部門之間出臺的政策的一致性進行審理,給『高考移民』『嫌疑者』以合法的答復,由此讓公民的權利不受到侵犯。為此,我們對『高考移民』第一案的審理,有著極大的期待,期待由此能把解決高考移民問題納入依法治教的軌道。
作者: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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