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讀者李重、河北讀者劉新民、廣東讀者馬序名等來信詢問:不少高校特別是原來行業辦的學校,都有這樣的規定:畢業生如果不在本行業內就業,必須交費才能離校。請問什麼情況下學校要收回培養費用?收費項目有哪些?
近幾年來,不少高校在畢業生就業時開設了一些收費項目,比如“城市增容費”、“推薦費”、“上崗押金”等等,可謂名目繁多、標準各異。這些收費不僅加重了學生和家長的負擔,也嚴重干擾了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正常進行。爲了保證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制止亂收費,國家計劃委員會和教育部1998年7月發出了《關於做好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對畢業生收費作出如下規定:
1.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區、各部門、各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得隨意向畢業生收費。
2.高校畢業生是國家按計劃培養的高級專門人才,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爲國家服務的義務。屬於國家定向培養和委託培養的畢業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單位就業的,應向學校繳納相應培養費。享受師範、農業、民族、體育、航海等國家專業獎學金及享受艱苦行業、地區或特殊崗位定向獎學金的畢業生,因不服從學校派遣自謀職業的,應補繳學習期間普通專業的學費並返還定向獎學金、專業獎學金。除此之外,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不得對高校畢業生收取其他費用。
3.高校不得以畢業生就業爲由強制用人單位捐資助學。
嚴禁畢業生進行“明碼標價”,有償分配。
4.一些地區、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的畢業生就業分配收費項目應一律取消。
5.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關項目,應按照本通知精神,進行清理和重新審定,對不合理的收費項目應予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