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忍受學生家長公開指責其“體罰”學生,閩東一位女教師狀告學生家長侵害名譽權。近日,當地法院經開庭審理,判令學生家長在當地媒體上向受侵權教師公開賠禮道歉。
去年11月10日,福安市某小學三年級學生張曉因上音樂課沒帶口琴,課後被音樂教師郭彬彬留下來批評教育。當晚,張曉的父母打電話詢問郭老師爲何體罰其孩子。3天后,張曉的父母來到學校,再次就此事當面問郭。郭彬彬訴稱,張曉的父母在學校操場上用極富侮辱性的言語辱罵她,又編造事實要求有關部門處理她,致使她受到有關部門調查後精神恍惚、夜不能寢、神經衰弱,無法正常工作。隨即,郭將張曉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當地報紙上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被告辯稱,他們依法積極配合校方教育學生,主動前往學校澄清、覈實情況,並沒有捏造事實宣揚原告隱私,更無侮辱、誹謗原告的行爲,同時被告善意地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是公民正當行使權利的合法行爲,根本不存在任何主觀過錯和行爲違法。
在法庭上,雙方爭論的焦點在於:張曉的父母在校內公開場合所說的“校長老婆打學生,靠的是校長的勢”等言語,以及被告向市關工委、教委反映並請求調查處理原告體罰學生的事實是否對原告的名譽權造成了侵害。經法庭調查,認定被告是在沒有調查覈實的情況下,捏造原告體罰學生事實,且在公開場合誹謗原告,這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但就被告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這一問題,法庭認爲,這是公民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爲,不能認定是侵權。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的請求,法庭認爲侵害未給原告帶來嚴重後果,不予支持。
爲此,福安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應在《福安報》上公開向原告郭彬彬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駁回原告郭彬彬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被告雙方平均負擔。
對於上述判決,原、被告雙方都不滿意。原告認爲被告所構成的侵害,給原告的名譽在學校和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精神上受到了損害,依據《民法通則》還應追究經濟責任。被告則認爲,被告到學校主觀上沒有誹謗的故意和過錯,且被告是在雙方爭執的特定情況下說了那樣的話,不應判爲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據瞭解,被告在6月25日法院送達判決書的當天,就明確表示要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學生的名字系化名) (鄭志 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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