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在美國幾乎每個申請人都能如願以償地進入自己選擇的大學。當時,學生只申請一所學校,學校也沒有正式的錄取程序。學生的家長或高中的校長給大學校長寫封推薦信,學生在秋季到校參加入學考試,成績合格,就可以入學。耶魯大學校長安吉爾曾說:以前的大學是你只要能來並交得起學費,就可以進來。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達特茅茨學院校長霍普金斯認爲,“先來先取” 的招生方式非常不合理,於是聘請了一個錄取辦公室主任,與他共同制訂了美國第一個全面選擇性錄取學生的計劃,羅列了9項原則:
1、特殊的學術成就:這一條就足以滿足選擇條件;
2、高標準的學術成就:應該認爲是傾向於錄取的證據;
3、學生高中時的官員或其他與之相熟悉的人對他的評價和校方證明的傑出能力;
4、申請的時間順序;
5、職業分佈原則;
6、地理分佈原則;
7、所有合格的本校校友和官員的子弟(都應予錄取);
8、低等學術成績應是不予錄取的先決證據;
9、全年級的學生都將依據錄取標準錄取,不能因爲他已經訂下住處而破格。
以上這些原則從1922年起開始實施,至今仍是美國大學錄取新生的基礎。(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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